郑剑锋|广东男子刺伤多名围殴者获刑三年十个月 检方:“围殴者”不构成聚众斗殴( 二 )


斗殴案被害人:不服 , 已提出申诉
郑剑锋一方对此表示不服 。 郑剑锋代理律师蓝天彬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郑剑锋作为欧文伟等6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一案的被害人 , 伤情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而非轻微伤 , 且现有证据表明 , 欧文伟等6人聚众斗殴故意明显 。
5月28日上午 , 受当事人委托 , 蓝天彬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 , 请求撤销惠东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 依法对欧文伟等6人提起公诉 。
蓝天彬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检方称“被不起诉人一方在郑剑锋出现在现场之前已经报警”与事实不符 。 “报警人是案外人张某强 , 其没有参与斗殴 , 不属于‘被不起诉一方’ 。 且张锦强报警的原因是郑剑锋出现在现场之前 , 欧文伟等人与郑剑云发生口角、撕扯 , 欧文伟等人手持砍刀、棍子 , 追打手拿菜刀的郑剑云 , 此时欧文伟一方已经大规模聚集 , 意图斗殴 , 张锦强见状报警 , 与郑剑锋无关 。 ”
监控视频显示 , 2018年6月24日23时55分至23时56分 , 张锦强在没有他人干扰的情况下 , 用手机报警 。
而对于郑剑锋“持械到场”的说法 , 蓝天彬称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郑剑锋去现场前知道其弟郑剑云与欧文伟一方发生冲突之事 , 郑剑锋经过案发现场 , 看到大量人员聚集后停车 , 是正常行为 , 并非故意持械到场 。
郑剑锋|广东男子刺伤多名围殴者获刑三年十个月 检方:“围殴者”不构成聚众斗殴
本文插图

“郑剑锋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
蓝天彬还指出 , 根据“郑剑锋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第25页显示 , 海棠酒店大门右侧监控视频证实 , “欧文伟一方先有一名男子动手推搡 , 另一名男子拿塑料凳殴打郑剑锋 , 郑剑锋有后退避让且有刺向与其打斗的男子腹部的动作” 。 第30页认定 , 欧文伟一方先行动手打人 。
【郑剑锋|广东男子刺伤多名围殴者获刑三年十个月 检方:“围殴者”不构成聚众斗殴】在4月26日宣判的“郑剑锋故意伤害案”中 ,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剑锋在没有发生不法侵害、对方亦未对其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下 , 持械到达案发现场, 并主动挑起事端 ,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 不予采纳 。
法院认为 , 郑剑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鉴于该案是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 且双方互有过错 , 被害人一方先行动手打人 , 在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 , 判处郑剑锋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 蓝天彬表示 , 郑剑锋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受当事人委托 , 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上诉状 ,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无罪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李文滔
编辑 张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