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香果女孩”遇害案: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法律“百香果女孩”遇害案: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最近 , 残害“百香果女孩”案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
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 。 2018年10月4日中午 , 陈礼言10岁的四女儿杨某燕 , 帮家里采摘百香果到收购点售卖 , 却再也没有回来 。 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 , 犯罪嫌疑人杨光毅被抓获 , 归案后其对其杀害杨某燕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 2019年7月12日 , 钦州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责令退赔32元给杨某燕母亲陈礼言 。 杨光毅不服 , 提出上诉 。 2020年3月25日 , 广西高院二审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限制减刑 。 这起以残忍手段强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审改判 , 经媒体报道后 , 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 (《中国青年报》5月13日)
在舆论场上 , 观点有如水火截然对立 。 有人认为以自首为由从轻判决 , 而没有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性、社会危害性 , 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性、有无悔罪表现等情节 , 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人表示 , 这起案件引发的争议 , 是法治与情感的碰撞 , 尊重法律、遵循证据规则才是解决之道 。
在我的同学群中 , 有的法官忙着给同行辩护 , 有的律师则嘲笑当地二审改判“有违常识与法理” , 也有“骑墙派”在打圆场 , 认为究竟怎么发展 , 还须拭目以待 , 不妨双方都冷静下来 , “让子弹再飞一会” 。
根据我国刑法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立法目的既是为了预防犯罪 , 让犯罪分子幡然悔悟 , 也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 但是 , 法律条款中的“可以” , 并不等于“应当” , 能否得到从宽处理 , 还须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再作出裁量 。 在现实中 , 不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 罪行极其严重 , 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自首后 , 被处以极刑的事例 。 比如 , 发生在2008年的内蒙古赤峰市马金明故意杀人 , 尽管有自首情节 , 因为作案手段残忍 , 不予从轻处罚 , 同样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
具体到这起案件 , 一些细节值得关注 。 尽管杨光毅有自首的情节 , 但这里的自首“含金量” , 还需要打个折扣 , 因为“案发两天后 , 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 从作案手段看 , 对未成年人杨某燕 , 杨光毅不仅有强奸行为 , 还先“捅伤双眼和颈部” , 实施残忍的人身伤害行为 , 这些“灭口”的冷静举动 , 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 根据我国刑法 , “刑罚的轻重 ,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 是决定刑罚轻重与否的一个重要考量 。 是以 , 对犯下滔天罪行的杨某 , 也可以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杨光毅所涉及的单一罪名来看 , 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 经法医学鉴定 , 杨某燕的死因是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 , 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 , 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 , 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 , 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 从这里可以判断 , 杨某燕的死亡 , 并不另构成故意杀人罪 , 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 而只需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 法院定罪量刑中未能反映的一个重要事实 , 就是杨光毅“拿走了杨某燕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 , 虽然钱数较少 , 但仍应构成抢劫罪 , 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 司法实践中 , 对于这种情况 , 通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而非死缓 。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的确 , 公众可能不懂晦涩的法律条文 , 也可能缺乏审判技巧 , 但公众并不缺乏常识、逻辑和同情心 。 我们强调司法公开 , 并不是赞同舆论审判 , 干扰司法公正 , 而是让案件审判的每个过程都公开透明 , 真正扫除萦绕其上的疑云 , 让真相浮出水面 , 使司法判决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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