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论:保安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是善治回归

保安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是善治回归
史奉楚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 其中规定 ,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 , 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 , 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 , 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 , 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
近年来 , 见义勇为的评定与认定颇受关注 , 一些地方严格缩限见义勇为者认定范畴 , 引起公众疑虑 。 现在广州市放宽认定标准 , 将负有约定义务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范畴的做法 , 有利于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 , 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 有利于引导更多急公好义者挺身而出 。
以约定义务人员中的保安员为例 。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 , 据此不少人认为 , 既然保安的职责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 , 那么保安在上班时间抓小偷、抓凶犯等 , 就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 是应尽的义务 , 不是做职责外的事情 。 然而 , 不能因此将履行抓小偷职责而受伤、牺牲的保安、辅警等人员 , 排除在见义勇为认定范畴之外 。
保安虽然有保护单位平安、维护单位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任务与职责 , 但这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并非法定义务 。 而且 , 这种职责和义务并非十分迫切、不可推脱的义务 。 譬如 , 虽然大多数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保安应该保卫安全 , 包括抓小偷、罪犯 , 或救助遇险人员 , 但法律和劳动合同都没有要求保安必须抓小偷、罪犯 , 必须救助遇险人员 。
保安、辅警、协管员等负有的约定责任义务 , 与警察、消防员等负有的法定责任义务有本质区别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必须履行特定职责 , 不能有丝毫推卸退缩 。 如警察接到报警时 , 应当依法抓捕小偷等违法犯罪人员 , 应急消防人员接到求救时 , 应及时出警救助遇险人员 。 法定责任人员实施相应的行为属于职责所系 , 如果不积极履责并造成严重后果 , 应承担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
当保安、辅警、协管等发现不法侵害或危险时 , 在可以报警求助的情况下挺身而出 , 就属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急公好义和见义勇为 。 对此 , 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 ,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 , 依法予以保护 。
此外 , 保安、辅警等一般属于临时聘用人员 , 工资、福利等保障有时跟不上 , 他们如果受到伤害 , 如果没有制度兜底 , 极易落入凄惨境地 。 而具有正规编制的公安干警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伤害的 , 均有工伤保险等国家财政兜底 , 没有后顾之忧 。 所以 , 保安、辅警等约定义务人员若因见义勇为付出了巨大牺牲 , 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障 , 必须为他们提供全面、持续、稳定的褒奖与抚恤 。
【法律评论:保安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是善治回归】让见义勇为者得到本该得到的保障和褒扬 , 这是人性和常识的回归 , 也是公平和善治的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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