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法律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可采取与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本报讯(记者 刘盾 通讯员黎鉴远)近日 ,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 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 。
该条例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 。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 , 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 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 , 可根据实际情况 , 采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 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 该条例明确 , 学校应当批评教育 , 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 ,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 , 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 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 , 还可在其监护人陪同下 , 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
该条例提出 ,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 , 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 , 应当予以制止 。 同时 , 学校应采取措施 , 保护、帮助受伤害者 , 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 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该条例还规定 , 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虐待、伤害、猥亵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 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 ,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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