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多发,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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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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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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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飞海
门诊问题:
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为何频频发生?如何遏制此类案件频发态势?
门诊专家: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杨晓静
山东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赵洪森
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秦飞海
专家观点:
对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缺乏针对性、实质性监管,监管强制力不足,部分人员恶习未得到有效矫正,犯罪意识潜藏心底,再加上犯罪成本明显低于犯罪收益,很容易再次发生犯罪 。
严格乡村社区矫正监督,以严格追责确保交付执行的规范性,杜绝脱管漏管;对抗拒监管等现象露头就打,对符合收监条件的坚决支持对其收监执行,使其出于利益衡量而不敢再行犯罪 。
以有效的心理干预措施确保对其错误思想的实质性、针对性矫正,消除其又犯罪的思想根源;注重监督人性化,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对部分确因客观原因致生活困难者予以适度针对性帮扶,进一步改变其心目中的又犯罪风险收益对比,从根本上消减其又犯罪欲望 。
近年来,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事件频发 。2017年至今,山东省菏泽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案件30件,这些案件给基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隐患,严重影响到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
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案件为何频频发生?如何遏制此类案件频发态势?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专家 。
又犯罪带来重重隐患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作为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比监禁刑更有助于罪犯以合法公民的身份重新融入社会 。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则是指在乡村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罪犯在矫正期内又犯新罪 。
“通过近期对乡村社区矫正又犯罪状况的分析,我们发现这类案件严重影响了乡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威胁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 。”山东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赵洪森告诉采访人员,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之罪多是盗抢类犯罪,部分人员因好逸恶劳、好吃懒做而犯罪,其恶习未在社区服刑期间真正得以矫正,一有时机便着手对防盗措施不足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物资实施偷盗行为 。比如,刘某就在缓刑期间多次盗窃农田灌溉用变压器,导致当地农民不敢放胆进行农业生产投资,乡村经济也因投资不足发展乏力 。
“同时,由于不同程度地受过法律打击,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在又犯罪时常借鉴以往犯罪被打击的‘经验教训’,以更隐蔽的手段实施犯罪,案件在较长时间内难以侦破,对乡村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更长时间的冲击,社会危害性明显高于其初次犯罪,严重威胁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局 。”赵洪森进一步向采访人员说明了该类案件带来的隐患 。
采访人员同时联系到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秦飞海,他长期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办理过多起该类案件 。他指出,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不仅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还因部分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惩戒和监管,影响了人们对社区矫正机制乃至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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