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最大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 四 )


最后,强化了有关机关负有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的职责 。草案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侵权的最大特点并不在于抛掷物本身,而在于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一度将查清责任人的义务交由受害人进行,这淡化了有关机关查清责任人的义务,不利于高楼抛物问题的解决 。 
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强化有关机关查找行为人的职责,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有关机关在查找具体行为人方面具有各种优势(如技术优势),强化有关机关查找具体行为人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发现真正行为人,从而有效解决归责难题;另一方面,高空抛物危害性之严重,事故之频发,除了一些人道德意识缺失、对危害认识不足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威慑力不足,只有及时查明具体行为人,才能从源头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此外,高楼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已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对于故意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对于过失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也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公安机关本即负有进行侦查以确定加害人的义务;而且,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尤其是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后,往往难以查明具体的行为人,完全由受害人负责查明具体行为人,可能导致多数案件无法查明具体的行为人 。 
当然,强化有关机关查明具体行为人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受害人查明具体行为人的义务 。 
立足国情回应解决现实、时代问题 
羊城晚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体现了哪些时代特征? 
王利明:第一,立足中国国情,我国民法典以反映人民需求为基本指导思想,回应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 。民法典编纂正处于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不断深化的时期,更必须立足于现实国情,回应时代要求 。第二,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回应了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等,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品格 。第三,更具时代性,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 。在现代社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迅速发展,在这样的变革中,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种权益受到的侵害远超过往,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由此应运而生,成为民法典时代品格的集中展现,也适应了现代社会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立法要求 。第四,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 。 
羊城晚报:您对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有无修改、完善的建议? 
【民法典草案最大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王利明:从体例结构上看,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编的规定,仍有值得完善之处,人格权编在民法典中应当被置于分编第一编,主要理由在于:一是,与民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相一致 。民法总则第二条在确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明确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且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也是先规定人格权,然后才规定财产权 。二是,符合民法人文关怀的价值 。在民法上,生命、健康、身体等权利是法律要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应当具有优先于财产利益和私法自治的价值,将其作为重要价值加以保护,也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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