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频发 谁来遏制"从天而降的伤害"
本报采访人员 叶小钟 本报通讯员 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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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 , 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 ,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 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 , 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
天降菜刀 , 广西男子腿筋被砍断;天降洗发水 , 深圳6个月大女婴被砸致头骨骨折……5月发生的这两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确定不了肇事者的情况下 , 该找谁来担责?近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 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 , 集中反映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 , 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关键词:居民的法律底线意识
为泄私愤从4楼扔菜刀 , 被判3年
采访人员了解到 , 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 , 广东全省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 , 刑事案件6件 , 其中5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 , 有2件刑事案件涉及此类犯罪 。
十大典型案例之首的是杨某兴泄私愤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2018年12月22日下午 , 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 , 与其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 。 随后 , 杨某兴为泄私愤 , 站在出租屋4楼阳台处 , 不顾他人安危 , 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 , 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 。
民警到场劝解后 , 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 , 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 。 直至当晚11时许 , 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 ,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应依法惩处 。 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 , 2019年3月21日 , 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3年 。 该判决已生效 。
广东高院认为 ,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 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 , 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 为发泄情绪 , 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关键词:物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外墙脱落砸人 , 物业被判赔89万元
民事案件中 , 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 , 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这类案例的争议焦点 , 主要在于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尽到安全监管责任 , 是否需要担责 。
其中一个案例中 , 建筑物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 , 物业公司被判赔89万余元 。
2018年9月4日 , 谢某连途径珠海市一小区单元楼下时 , 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 , 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 ,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谢某连家属诉至法院 , 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97万元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 , 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 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 , 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另一起案件中 , 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 , 法院判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18年1月9日 , 清远市阳山县某手袋厂工人黄某燕在手袋厂4楼上班期间 , 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4楼楼梯间直接抛下1楼楼梯口 , 砸到朱某明的颈部 。 经鉴定 , 朱某明四肢瘫痪 , 构成一级伤残 。 朱某明诉至法院 , 要求黄某燕、手袋厂及其经营者陈某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广东高院表示 , 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 , 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 , 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 , 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
关键词:建筑施工的安保义务
违法发包 , 与施工人共同担责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 房屋所有人、发包人、施工人 ,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10日 , 佛山的聂某在行走中 , 头部被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 。 经鉴定 , 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 , 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 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 , 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 , 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 聂某诉至法院 , 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 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 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 , 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 , 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 。 聂某因伤致残 , 精神受到损害 , 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 法院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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