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斥律师“水平不够”,训诫也要有法可依

呵斥律师“水平不够”,训诫也要有法可依
最近 , 一则视频在公开开庭网传播 。 引发律师和媒体关注 , 依据视频显示 , 该事件发生于2019年2月27日 , 广东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毒案 , 庭审时间约5个小时 。 从网上流传的视频片段看 , 当事法官三次打断律师发言 , 并呵斥律师:“你的充分不等于能把事情讲清楚 , 说明你的水平不够 , 抓不住重点”律师回复:我听从法庭的安排 , 但是我还没有发言 , 你就给我定性我水平不够 , 有点……. (新闻来源:《燃新闻》2019年5月7日)视频地址:该新闻以经被媒体报道之后 , 大多数律师认为法官过于武断 , 法官呵斥律师 , 态度强硬 , 是对律师的一种侮辱和嘲讽 , 更有律师认为这是对律师的偏见和歧视 。 由于媒体无法展示庭审的全过程 。 依据视频判断 , 这件事情发生在庭审结束的最后陈述阶段 。 从视频看 , 辩护律师从头到尾还有没有讲出一句完整的话就被法官打断 , 虽然法官口头允许律师充分表达意见 , 并要求简明扼要 , 挑重点论辩 , 但是实际上 , 律师根本没有充分表达的时间 , 法官要求不准长篇大论 , 不准读稿子 。 按照有关庭审要求 , 法官有权维持现场秩序 , 有权打断律师的发言 。 但是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说 , 起码要让律师充分表达 , 然后依据律师发言的情况做出是否继续 。 况且 , 打断律师发言的几种情形有重复发言 , 重复叙事件过程 , 发言内容与本案无关 , 除此之外应该给予律师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 本案中 , 事实上律师在最后陈述阶段根本没有完成陈述就被法官直接打断 , 这不能不让人推测 , 法官有点武断的嫌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特别是刑辩律师与法官 , 检察官存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对等关系 。 律师的充分辩护会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 特别是比较重大和敏感的案子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第五条规定:要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 庭审中的辩论、辩护权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 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 以及律师在庭审中的人身安全 。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律师出庭时间冲突、辩论辩护时间得不到保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难以落实、调查取证难、人身安全威胁或隐患等问题而采取的对应性措施 。 本事件中 , 法官以时间为由 , 阻断律师陈述 , 明显与上述条款的要求不符 。 至于当事律师是否最后完成法庭陈述 , 由于没有完整的庭审过程 , 笔者也不敢妄加推断 , 但是无论何种理由 , 即使简明扼要还是挑重点陈述 , 总而言之一句话 , 必须让律师把话讲完 。 正如当事人所言 , 我还没有发言 , 你就给我定性水平不够 。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 , 法官必须尊重律师 , 法官有权对律师陈述的事件做出评价和判断 , 但不能对律师本人进行评价 , 在公开庭审现场对一个取得律师资格证的律师进行评价和评判 , 明显超出法官的职责 , 况且对于律师的评价本身是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事情 。 2018年 , 最高法、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 要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 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 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 , 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 , 法官应当尊重律师 , 不得侮辱、嘲讽律师 。 ”有人认为“水平不够”是属于正常的法官在维护庭审现场秩序的警告和训诫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 , 法官训诫范围只有违反法庭规则对应条款才可以履行训诫的权力 , 律师的水平高低本身不违反法庭规则 , 那么由于水平问题也就不属于警告范围 。 不过律师业务水平精湛 , 逻辑清楚 , 有利于法庭的审判效率这也是不用置疑的 。从本次事件可以看出 , 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法庭秩序 , 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庭审 , 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律师充分辩护的权利 。 对于律师来说 , 面对证据繁多 , 案情复杂的案件 , 应该注重庭前交流和沟通 , 庭审过程中才能保证逻辑清晰 , 有理有据 , 作为法官更应该注重法庭的标准用语 , 不能在法庭上对律师夹杂个人感情和看法 。 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说:“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 ”也许这就是法律公平的基本原则 。 呵斥律师“水平不够”,训诫也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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