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能成为国家安全的法外之地

『』香港,不能成为国家安全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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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由中央直接为香港制定一部"国安法" , 这是2020年中国两会及疫情中的世界政治体系的一件大事 。
【『』香港,不能成为国家安全的法外之地】作为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一部国安立法 , 引起了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美国甚至更多西方国家的密切关注 。 美国甚至发出制裁威胁 。 这部法律引起的初期反应 , 充分证明了中央立法之精准、必要与正当 。
中央立法 , 有依据
国家安全事务在任何现代国家都属于国家一级的立法权限 , 也是主权权能最为关键的体现 。
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 , 在国家安全立法上都必然由中央主导 , 地方处于法律实施与执行配合的地位 。欧美国家都将国家安全立法作为中央事权 。 翻阅美国法典 , 其国家安全立法名目繁多 , 基本上以联邦立法为主 。
在宪法与基本法上 , 23条立法以对香港特区授权的方式赋予特区制定国家安全法的宪制性义务及相关权限 。 这一授权安排是出于香港回归过渡期及回归初期对香港社会的信任与爱护 ,希望香港社会能够和特区政府共同努力完成这一本属国家范畴的立法任务 。
回归23年来 , 我们看到特区政府没有自治能力完成这一立法 , 香港社会难以凝聚充分共识支持立法 , 导致香港的国家安全一直在法律上悬空, 导致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持续受损 , 在反修例运动中暴露更为严重 。 为结构性弥补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 , 中央直接立法具有显著的必要性、紧迫性和正当性 。
全国人大是中国宪法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也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主体和修改主体 , 由这一最高立法权威作出立法决定 , 有利于赋予"港版国安法"以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执行性的合法性基础 。
全国人大决定可为其他国家机关及特区政府进行更为具体的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机制建构提供法律目标、原则、框架和规范性思考方向 , 是涉港国家安全立法的"提纲挈领"之举 。
反对套路 , 不新鲜
香港反对派质疑这部国安立法的正当性 , 甚至以破坏"一国两制"的政治大帽子蛊惑人心 , 在香港社会还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和负面影响 。 这是香港反对派条件反射式的政治反对套路 ,2003年立法时用过 , 2019年反修例时也用过 , 并不新鲜 。
《决定》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 这样的法律利益和香港所有人的自由权利是相兼容的 。 《决定》只针对非常有限、典型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 基本不涉及香港普通人既有的自由权利 。
真正危害香港人自由权利的反而是一部分人过度滥用自身权利破坏法治、歧视和迫害和平守法市民以及挑动香港颠覆国家行为的那些黑暴势力 。
以中央直接立法实施的方式遏制非法的黑暴势力 , 界定清楚香港自由权利的法律边界 , 有助于重塑香港法治权威、保护绝大多数和平守法市民的自由权利并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固有优势 。
香港的黑暴势力推行的勇武路线 , 是完全非法和破坏性的 , 根本不是对基本法上的言论、游行示威等合法权利的行使 , 而是破坏法治、散布仇恨、制造撕裂以及迫害不同意见人士的极端本土行为 。
中央立法就是为了惩治这些极端本土势力、稳固香港法治根基、保护市民自由权利的正当合法的制度建设行为 。香港黑暴势力没有任意犯罪的自由 , 中央有依法保护市民自由权利的宪制性责任 。
外部干预 , 难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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