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三天后能回家吗?关键回合双方将如何博弈?

孟晚舟三天后能回家吗?关键回合双方将如何博弈?法官裁定会考虑哪些因素?满运龙北大国际法学院“双重犯罪”裁决在即——孟晚舟引渡博弈关键回合的法律分析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满运龙2020年5月27日 , 下周三 , 华为高管孟晚舟将迎来自2018 年12 月被加拿大警方羁押以来重获自由的第一个机会: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女法官海瑟·霍尔姆斯将在当地时间上午10点开庭 , 就当事人双方当前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满足“双重犯罪”标准——做出裁定 。 如果裁定认定“双重犯罪”标准没有满足 , 孟晚舟将即时获得自由 。 法官表示 , 不要求孟晚舟本人出庭 , 但她可以选择出庭 。无疑 ,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裁定 , 不但有可能中断加拿大引渡进程 , 而且会对下一步的引渡程序(如果继续的话)产生重大影响 。裁定的结果虽然无法完全预测 , 但可以通过法律专业分析 , 评估可能的走向;更重要的 , 是经过对该案在其中展开的法律、制度 , 以及司法程序环境的考量 , 能帮助人们加深对有关专业问题的理解 。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解析:(1)制度和程序环境;(2)当事方攻防谋略;(3)法官裁定考量因素 。一 引渡博弈的制度和程序环境孟晚舟引渡博弈 , 有深刻的国际技术竞争、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特别是中美关系)等背景因素 , 但本文仅仅从法律角度入手 。 一来 , 引渡过程本身是国际司法合作的一种 , 是法律程序;第二 , 目前孟晚舟引渡处于加拿大法院司法审议过程 , 相比于行政机关主导的其他程序 , 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最大 。就整体引渡程序看 , 现阶段处于夹在两个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期 。 它的前面是加拿大司法部根据本国引渡法和与美国的引渡条约 , 于2019年3月1日签发“引渡授权书”(Authority to Proceed) , 确认加拿大政府同意美国政府引渡请求的初步决定 。 该初步决定需要接受司法审查 , 司法审查通过后 , 司法部有权决定是否将引渡之人移交引渡请求国 。 在不同阶段 , 当事人有多个机会向有关法院提出上诉 。孟晚舟引渡的司法审查法院是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 , 英文原文为Supreme Court , 有的报道根据文意译作最高法院 。 为避免误解 , 说明一下 。 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不是中文语义下的“最高法院” , 是英属哥伦比亚省地方法院的一种 , 另外两种分别是省法院(ProvincialCourt)和省上诉法院(BC Court of Appeal) 。 它和省法院同属于审判法院(trial court) , 区别在于省法院审理一般案件 , 高等法院审理标的较大(25 , 000加币以上)的民事案件和严重刑事案件 。 上诉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 , 不直接进行审判 。 在英美法院系统下 , 审判法院一般由一位法官主持审理 , 而上诉法院一般由合议庭(比如三位法官)审理 。孟晚舟案由高等法院女法官霍尔姆斯独自审理 。 审理的性质是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 不是审判孟晚舟 。 审查的核心问题 , 是确认司法部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适用引渡的法律标准 。 如果认为满足标准 , 孟晚舟有机会向省上诉法院 , 甚至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 只有穷尽所有司法上诉 , 引渡才进入下一阶段 , 回到司法部最终决定是否引渡 。 如果省高等法院(即霍尔姆斯法官)认为没有满足引渡标准 , 孟晚舟可以当场获得自由 , 司法部可以选择上诉 , 但没有理由继续扣留孟晚舟 。二 当事方攻防谋略由于司法审查要求 , 孟晚舟引渡目前是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一个官司 。 打官司 , 虽然当事双方有时会采用司法之外的手段 , 比如媒体公关等 , 但双方律师绝大部分情况下考虑的是法律问题 。 根据司法过程特点 , 有关法律问题 , 从专业角度 , 大致可以分成证据、程序、实体法三方面的内容 。 根据个案具体情况 , 律师团队就三个方面厘定攻略计划 , 或轻或重 , 选取最佳方案 。具体到孟晚舟案 , 有关证据问题 , 法院无须进行严格审理 , 法官可以仅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 , 假定核心事实可以成立 , 认定是否满足引渡的标准 。 加拿大司法部律师(代表美国政府)指称孟晚舟在与汇丰银行的商业往来中 , 故意隐瞒华为香港子公司Skycom与华为的关系 , 欺骗银行为Skycom与伊朗的交易用美元进行国际结算 , 构成欺诈罪 。 孟晚舟辩护律师没有针对指控的事实及其证据材料进行直接驳斥 , 似乎是考虑到进行证据辩护的实际困难 , 而是在“假定”指控事实即使成立的情况下(当然 , 同时说明“假定”并不等于承认该等指控事实) , 孟晚舟的行为也不构成加拿大法律下的犯罪 。 所以 , 辩护方有意放弃证据之辩 , 将重点放在实体法辩护之上 。实体法辩护的核心是引渡法规定的“双重犯罪”要求 , 即司法部必须证明 , 对孟晚舟的指控必须在美、加两国均构成犯罪行为 。 国际引渡实践中 , 该要求一般不会构成引渡障碍 , 因为引渡经常涉及的犯罪行为(例如谋杀、贩毒、恐怖活动等)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常规性刑事犯罪 。 但本案中 , 美国指控必须包含的一个因素 , 是美国对伊朗的禁令 , 但加拿大没有针对伊朗的禁令 , 所以辩方抓住这一实体法问题 , 做为首要抗辩 , 在2019年中的听审中重点推出 , 并说服霍尔姆斯法官做为法院需要首先单独裁定的事项(检方反对单独首先裁定) 。 双方就该问题进行了数轮法庭辩论 。 辩方强调 , 由于加拿大没有实施对伊朗的制裁 , 所指控的孟晚舟参与Skycom与伊朗交易的行为 , 即便属实 , 在加拿大也不是犯罪 , 所以引渡无法满足“双重犯罪”要求 。 检方的回应是 , 指控的犯罪核心不是违反伊朗禁令 , 而是欺诈(包括实施欺诈 , 预谋欺诈 , 以及密谋进行欺诈);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与汇丰银行的往来)是向银行撒谎 , 欺骗银行进行违反美国禁令的交易;欺诈在美、加都是犯罪行为 。 辩方指责检方“指东打西” , 以欺诈指控为“幌子” , 掩盖指控违反伊朗禁令的真实目的 。 检方辩解道 , 提交给法院的事实证据都是围绕证明欺诈行为 , 涉及伊朗禁令的信息不过是铺垫欺诈叙事的背景 。辩方集中于“双重犯罪”实体辩护的策略 , 是各种可选方案中的上佳选择 。 其一 , 它提出了一个法院不可回避的实质性问题 , 必须首先解决;同时 , 在程序上为辩方争取到一个率先突破引渡重围的机会 。 如果获胜 , 可一举破解引渡全局;即使不胜 , 也不影响根据其他理由继续司法抗辩的机会 。三 法官裁定考量因素从法院角度 , 如何裁定“双重犯罪”问题 , 有多种因素需要考量 。 窥其大观 , 可以粗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纯粹法律因素 , 就是双方论点的合理性和论证的内在逻辑 。 做为秉承英美司法体系传统的加拿大法院 , 以司法独立和依法审理为基本原则 , 注重法律论证的严谨 , 不会草率从事 。 “双重犯罪”问题一般不会在引渡中提出 , 有限的案例也没有形成完全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 几次听审中 , 霍尔姆斯法官对双方都提出过尖锐的质疑 。 有一次辩方律师提出 , 即使指控的孟晚舟对汇丰银行“撒谎”属实 , 由于加拿大没有伊朗禁令 , 不构成诱导汇丰银行做出违法行为的欺诈 。 法官追问辩方律师 , 如果在加拿大境内 , 用电话对境外银行撒谎 , 造成银行损失 , 该行为是否在加拿大会被刑事追诉?辩方律师没能直接回答 , 只说这是“虚构”情节 。 通观听审过程 , 隐约感到 , 虽然检方逻辑不无牵强之处 , 有“指东打西”之嫌 , 但辩方逻辑也难以服人 。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一般秉承的做法 , 即在两可之间的时候 , 法院倾向于认定双重犯罪的存在 。 似乎检方观点得到法官认可的概率更大一些 。第二类是法律本身之外的其他因素 。 在司法独立的加拿大 , 这些因素不起主导作用 ,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 , 法理分析不尽明确)情况下 , 会或多或少影响法官的决定 。 第一 , 高等法院作为审判法院 , 其决定可以被上诉到省上诉法院 , 甚至联邦最高法院 , 每一个法官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裁定被推翻 , 所以做出裁定时 , 会选择被推翻概率小的路径 。 第二 , 遇重大案件 , 在法理分析不甚明了之时 , 如果有可能选择 , 一般不会贸然做出太过与有利于一方的裁定 。 就本案来说 , 裁定辩方胜出 , 孟晚舟马上获得自由 , 检方虽有权上诉 , 但失去对孟晚舟的人身控制 , 遭受不可挽回的程序惨败 。 相反 , 裁定检方胜出 , 程序继续 , 辩方还有一系列辩护理由(包括就加拿大警方实施拘捕行为是否违法正当程序 , 美国引渡要求是以法律手段实施政治迫害 , 等)可以逐个申诉 。 最后 , 引渡由行政部门主导 , 以国际条约为根据 , 涉及国家间关系 。 司法审查过程中 , 法院不可避免地会顾及到分权制度下 , 司法不要过度干预行政权力范围 。 从统计数据看 , 近年来加拿大政府启动的引渡 , 绝大多数(90%左右)都顺利通过司法审查 , 隐约也印证了法院倾向于支持行政部门引渡请求的趋向 。综上分析 , 根据笔者能够了解到的公开资讯 , 霍尔姆斯法官在下周三就“双重犯罪”问题做出有利于检方的可能性更大 。 当然 , 这并不排除法院基于听审过程了解到的外界难以窥视的信息 , 做出有利于辩方的裁定 。 虽然无论何种决定 , 都不会完全终止引渡程序 , 有利于辩方的决定将会根本改变双方对峙的态势 。孟晚舟三天后能回家吗?关键回合双方将如何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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