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弹窗者”纳入失信名单,打在了痛点上
来源:成都商报两会期间 , 迎来了“弹窗广告”提案 。 平时上网 , 人们最厌恶和痛恨的 , 莫过于网页上不断浮现的弹窗广告 , 想要关闭但关不上 , 不关又“如影相随” , 影响上网的心情 。 要是一不小心点错了 , 还可能进入赌博、色情页面 , 或者成了诈骗分子的“猎物” 。面对弹窗广告的乱象 ,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忠提交了《关于治理网络弹窗泛滥的提案》 , 指出违法互联网广告屡禁不止 , 广告公司、互联网信息平台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 建议相关部门持续完善相关互联网领域监管法律法规 , 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 , 杜绝各类擦边球行为 。 他建议将违规发送弹窗广告发布较多的互联网公司和推送平台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法人代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谓“弹窗” , 实质是网络广告 。 老实说 , 在网上做广告 , 偶尔飘出个弹窗 , 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 关键应适可而止 , 让公众有拒绝的权利 , 免于被弹窗广告所“绑架” 。 那些“永久牌”的弹窗广告 , 之所以令人厌恶反感 , 实际是假借推送广告之名 , 强行限制和影响公众正常上网 , 也带来财产人身权益被侵犯之虞 。本来 , 在修订后的《广告法》中 , 也有相应约束条款 , 如“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 , 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 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 确保一键关闭” 。 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 , 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要求 ,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不仅如此 , 法律还对违法发送广告的行为 , 分别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 如《广告法》规定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 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 确保一键关闭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 , 或者未经允许 , 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 , 责令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具体规定 , 都表明了立法者严格限制违法广告、保障互联网用户权利的态度 。 但令人遗憾的是 ,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 , 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和那些“牛皮癣”弹窗广告较真碰硬 , 即便告上法庭 , 如何取证、交锋 , 对抗强大的广告主和经营平台 , 也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 与过度弹窗取得的经济收益相比 , 不到三万元的罚款 , 可能很难让那些违法推送广告的商家感到“肉痛” , 不法分子继而突破红线 , 行走在违法的道路上 。 现实中 , 不仅弹窗广告主“云遮雾罩” , 更鲜闻对互联网平台处罚的消息 。面对泛滥成灾的过度弹窗 , 将相关互联网公司和推送平台列入失信名单 , 不失为一个“重拳治理”的好办法 。 从法理上说 , 那些泛滥成灾、关闭不了的弹窗广告 , 其实就是对不特定互联网用户的刻意欺骗 , 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 , 属于失信的范围 。 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 , 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 让那些不法商家和不法分子寸步难行 , 相对于单纯给予的罚款等处罚措施 , 更打在了“穴位”和“痛点”上 。当然 , 治理过度弹窗 , 无论罚款还是列入失信名单 , 都只是震慑措施 , 较难达到釜底抽薪之效 。 从长远看 , 还需要像委员所建议的那样 , “持续完善相关互联网领域监管法律法规 , 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 , 特别是强化互联网平台方面的监管责任 , 及时察觉不法分子的“小动作” , 将过度弹窗扼杀于萌芽状态 , 还网络空间一方净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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