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法律之剑规范科技应用
科技日报采访人员 陈瑜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 编纂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学家的梦想 。 5月22日 , 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 ,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 实现这个梦想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
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的民法典草案 , 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 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 , 每个人的生活工作 , 企业的设立和运营 , 都离不开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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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之时正值我国互联网勃兴之际 , 民法典因此有着鲜明的"互联网+"的时代印记 。 以法律规范科技的应用 , 确保科技始终造福于人类 , 成为重要的立法理念 。
规范人体胚胎等
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
新中国成立以来 , 一直致力于制定一部民法典 , 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 , 因此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 。
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 , 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 , 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
当前 , 胚胎干细胞的基因编辑问题尤受关注 。 该技术本身并没有完全成熟 , 安全性存有隐患 , 针对何种疾病进行基因编辑也非常重要 。
2019年4月 ,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
但在草案审议过程中 ,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 , 从事这类活动 , 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2019年8月 , 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 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 , 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积极回应 学术界和公众的普遍关注 。
【保护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法律之剑规范科技应用】在民法典编纂中 , "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 。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 , 父亲就去世了 , 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生活中 ,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
总则编草案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 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 。
构建立体、综合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
只要花几十块钱 , 就能买到明星的航班信息?相比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 个人行踪的泄露同样让人感到不寒而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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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在审议过程中 , 在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上 , 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 如"行踪信息"和"电子邮箱"列入个人信息范围加以保护 , 以遏制该问题的蔓延 。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 普通人个人信息被随意侵犯、收集、买卖的情况也日益突出 。
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 ,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解读 , 有时泄露个人信息达不到动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 用民法寻求救济 , 相当于构成了一个立体、综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 。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 但近年来频发的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 , 以及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 , 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 。
人格权编编纂中 ,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回应了上述新问题 , 从一审到四审 , "隐私"定义不断完善 , 将"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 , 明确提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恶搞换脸"侵犯肖像权
2019年3月 , 南京的黄先生的遭遇引发关注 。
黄先生父母早亡 , 与之相依为命的哥哥年初又不幸去世 。 因家中大小事务包括自己低保都预存、挂着哥哥手机号 , 黄先生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 , 带着全部手续去手机移动营业厅办理号码过户 , 但数次被对方以"需双方本人到场"为由拒绝 。
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就是其一 。
民法典草案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 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
比如 , 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 , 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 不过 , 去年有人用AI技术将演员朱茵的脸换成了杨幂 , "AI换脸"对肖像权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
两个月后 , 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时 , 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维权问题 , 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同时 , 二审稿还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 也就是说 ,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恶搞换脸";伪造他人的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 , 拼接合成虚假内容 , 均属于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 草案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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