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将告别‘和稀泥’式判决”说起

从“法院将告别‘和稀泥’式判决”说起。从“法院将告别‘和稀泥’式判决”说起文/俗士
前天 , 一则《法院将告别“和稀泥”式判决 , 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的消息引起了我的注意 , 就点进去看了一下 。 报道中说:“这些“和稀泥"式的判决 , 严重违背了法律和公义 , 败坏了社会风气 , 伤害了人民群众善良、朴素的法感情 , 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 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难以得到宏扬 。 ”并接下来说:“不过 , 全国人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 , 随着即将在本次全国人代会上《民法典》的通过 , ‘和稀泥’式判决将被从法律规定上予以否定 , 法院法官滥用‘公平’原则判案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还 。 根据即将通过的《民法典(草案)》第1166条 , 该条规定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为了:‘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 ”心想一条恶法终于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 但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提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怎么处理 , 或许是否定了第二十四条这条自然被否定了 , 又或者其他具体条款要在修改《侵权责任法》时再议 。 我之所以想到“一条恶法终于要退出历史舞台了”是因为 , 2009年12月31日 , 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后几天 , 我写了一篇《连坐、私了 , 那么公平和正义呢?》②的评论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③ , 是一条具有连坐性质 , 违背公平、正义的恶法 。 (当时 , 我没有看出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我说:“也就是说 , 今后你有可能因为邻居的不道德 , 或者疏忽引起的伤害事件而承担赔偿责任了 。 我认为 , 这样的连坐之法竟在21世纪的今天堂皇出台实在有些荒唐 。 ”由于我并非法律界专业人士 , 仅仅是一个刚刚开始写评论的网络评论者 , 我的文章没有产生很大影响 , 从后来的情况看 , 即使产生了影响也无济于事 。 《侵权责任法》除了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 还有第二十四条原则性的规定④ 。 可笑的是 , 该条竟然以“公平责任”为标题 。 我想这一条就是被滥用的“公平”原则 。 记得 , 当时我还想 , 全国那么多法律专业人士 , 我都能发现的问题 , 他们一定会发现 。 他们会通过一定渠道建议人大修改相关条款 。 但 , 我怎么也没想到 , 十年时间 , 那么多相关案件 , ——有些案件还造成了人员伤亡 , 高空抛下的物品也上升到灭火器、自行车、菜刀(前几天刚刚发生一起高空扔菜刀事件 , 所幸没有伤到人 , 只是砸到了一辆价值170多万的豪车 。 )之类 , ——受到不公正判决 。 在我看来 , 这条恶法竟然拖到现在才被纠正 , 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我在《连坐、私了 , 那么公平和正义呢?》谈到一个判例⑤ , 也许是巧合 , 也许这个案件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产生的依据 。 因为昨天我看到《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的新闻也提到十几年前的这个判例 。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推断 , 可能与事实不符 。 我想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实际是纵容了高空抛物行为 , 因为有无辜的人会为高空抛物恶行买单 , 人们就会放纵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同时解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破案和追责行为人的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责任 。 不仅如此 ,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侵权责任法》还成了一些人敲诈勒索的工具 , 如抓小偷 , 小偷在逃跑过程中摔死 , 小偷家属向追小偷的人索赔;电梯里制止人吸烟 , 吸烟者猝死 , 其家属向制止吸烟的人索赔;等等 , 不胜枚举 。 可怕的是有些法院为了息事宁人及“死者为大”的逻辑居然支持这种人的无理要求 , 严重地扰乱了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认知 。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法的行为后果严重得多 , 因为这些不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 , 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污染了 。 ”不过培根这句话并非普遍原则 , 因为它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可说是真理 , 却未必适用于像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大陆法系中没那么重要 。 不过 , 重庆这个高空抛物的判例被当作典范案例却成了培根这句话是普遍性真理的注脚 。 记得 , 当年电视台等媒体在介绍重庆这个案例时 , 法律专家都出面支持 , 认为是为受害人(弱者)弥补损失、减轻受害人经济压力的一种好方法 , 社会上的相关舆论也是一片叫好 。 同样《侵权责任法》颁布时社会反应也很热烈 , 似乎大家觉得自己的权利有了法律保障 ,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很有可能会让你成为倒霉蛋为邻居的不道德 , 甚至犯罪行为买单 。 需要说明一下:由于我非法律专业人士没能力关注其他条款 , 我只是关注了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 , 也只针对这这两个条款发点议论 。 我认为 , 我们国家却把这种不公正的判例当作典范指导审判 , 甚至客观上作为法律条文的依据是严重失误 。 这也足见我们无论从法律原则、法理方面 , 还是价值观方面都离法治的距离很远……希望这次对《民法典》的讨论能更认真仔细 , 尽量详尽、完善 , 至少不要出现当年《侵权责任法》那种有悖公平的条款 。 2020年5月23日注:①《法院将告别“和稀泥”式判决 , 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https://weitoutiao.zjurl.cn/ugc/share/thread/1667224385315843/?app=&target_app=13&tt_from=copy_link&utm_medium=toutiao_android&utm_campaign=client_share②《连坐、私了 , 那么公平和正义呢?》http://m.kdnet.net/topic-3188693.html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原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④“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双方分担损失 。 ”⑤【“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回访:重庆案发近18年 , 22户邻居近年才赔偿】https://www.jfdaily.com/wx/detail.do?id=7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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