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 关注的边远渔村挟仔村的一件行政案件

题记:2020年5月20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 , 竟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 , 一时间网络直播因人数问题导致卡顿 。 而后一时间观看量竟达10万之多 。 以下是庭审直播链接: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141240710万+的庭审直播据悉 , 引起此次庭审风波的并不是作为原告方的遂溪县挟仔村 , 而是作为第三人的遂溪县英楼塘村 , 而被告只是被动的成为了被告 , 是湛江市人民政府 。整个庭审的重点是围绕着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合法和规性和是否依法行政 , 而原告方的诉求也非常简单:请求撤销湛府行复【2019】65号行政复议决定 。 而整个事件的主线也非常清楚明了:一、遂溪县政府于1991年8月12日作出了遂府(1991)37号文《关于英楼塘村与挟仔村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 ,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73号文件第一、三条 , 粤府(1988)12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四款 , 《森林法》第三条 , 《土地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鉴于挟仔村对争议地的使用历史事实 , 将一号、二号争议地判给挟仔村集体继续管理使用 。 而后1996年英楼塘村开始对一二号土地大肆入侵 , 1996年至2000年间江洪镇大路村委会书记在办公室被何妃来等人殴打开始 , 该村委会群众被英楼塘村殴打的无辜群众多达二十人 , 严重者重伤终身残疾;土地林木被毁不计其数 。 2015年9月25日英楼塘村黑恶势力组织十几人打砸挟仔村在建房屋 , 推到在建房屋围墙 , 当时地方未做任何处理 。 2016年2月2日、3月5日英楼塘村黑恶势力继续打砸挟仔村无辜群众房屋 , 当地以查不到人为由不做处理;2017年3月14日、3月19日英楼塘村黑恶势力第五次打砸 。 2019年8月28日凌晨破坏监控;2019年9月20日下午三点大肆打砸 。然而 , 这些在挟仔村的追问下 , 英楼塘村利用其在政府部门的宗族兄弟进行了欺上瞒下的行政乱作为:2015年11月 , 英楼塘村以不服遂府[1991]37号文件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湛府有关部门无视行政复议法接受其申请;2016年1月11日湛江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湛府行复[2015]113号;此为激活了一个存在二十多年的行政处理文件 。 而后于2019年第三人就“37号处理决定”第二次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 称2019年10月9日才收到1991年的“37号处理决定” , 要求撤销 , 被告于2020年2月11日 , 作出本案涉案的湛府行复【2019】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简称“65号复议决定”) , 撤销了执行了30年的“37号处理决定 。注意 , 2019年的行政复议 , 湛江相关部门未有向作为第三人的挟仔村送达通知要求做答辩及提交证据 , 暗箱操作地进行了裁判 , 次猫腻路人皆明 。 请看2020年2月11日已经做出决定 , 挟仔村2020年2月22日收到文件 , 而湛江市相关部门竟然说次快递为通知答辩文件 , 兼职贻笑大方!10万 关注的边远渔村挟仔村的一件行政案件
10万 关注的边远渔村挟仔村的一件行政案件
10万 关注的边远渔村挟仔村的一件行政案件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1988年起因“沙坡”土地权属(挟仔村西和姑寮往盐灶公路南、北的两片土地)发生争议 。 经江洪镇政府处理后英楼塘村不服且提请遂溪县人民政府以土地争议案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 1991年3月8日 , 遂溪县调处办依据程序召开英楼塘村与我村土地纠纷调解会 , 由于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 1991年3月9日英楼塘村村长何妃来看侵地不成在姑寮圩殴打挟仔村参与调解的村长 。 而后经长达半年时间的调查 , 遂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1991年8月8日作出湛府【1991】37号《关于英楼塘村与挟仔村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下简称“37号处理决定”)并认定:涉案一号地挟仔经济合作社有长期的经营使用的事实 , 姑寮村英楼塘经济合作社没有;二号地情况与一号地相同 。 处理决定:一、争议的一号、二号地属于国有;二、争议的一号、二号地 , 挟仔村已经使用多年 , 继续由挟仔村集体管理使用 。 送达并告知诉权 , 双方都未起诉并执行37号决定 , 至今37号决定作出生效达30年 。原告对涉案土地长期使用事实及权属证据一直是存在 , 无论是解放前、或解放后到90年代改革开发时代 , 还是时至今时今日 , 原告村集体村民连续在使用涉案土地证据有:1982年《遂溪县山林权证》、历年《承包经营合同》、构建了文化戏台、村民楼房18幢、经济林木种植、晒谷场地等 。 甚至在遂溪县国土地藉宗地图库及对土地行政处罚管理上长期以原告为权利人 。自90年代后 , 由于当地政府作出的“37号处理决定”明确了权属 , 原告及第三人在一定时期内都遵守执行处理决定 , 没有出现大的冲突 。 但在最近几年 , 土地经济影响下 , 土地越来越升值 , 而可利用土地越来越少缺 。 第三人依仗村大人多 , 以涉案土地权属争议为由 , 多次进行大规模的侵权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人以上述“37号处理决定”向湛江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 被告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湛府行复【2015】11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下简称“113号复议决定”)本府认为中认定:“37号处理决定”未送达姑寮村英楼塘经济合作社属尚未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遂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4日在《关于市民12345服务热线交办件的复函》再次确认:湛府【1991】37号《关于英楼塘村与挟仔村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 。于2019年第三人就“37号处理决定”第二次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 称2019年10月9日才收到1991年的“37号处理决定” , 要求撤销 , 被告于2020年2月11日 , 作出本案涉案的湛府行复【2019】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简称“65号复议决定”) , 撤销了执行了30年的“37号处理决定” 。在被告个别公务员的操弄下 , 30年前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法律秩序被上述两份行政复议决定彻底打乱 , 从2015年起 , 第三人多次纠集村民大肆打砸抢原告林木、房屋 , 毁坏环村路 , 两村村斗不断 。 撤销“37号处理决定”危害公共利益的现实立现及趋势越来越严重!为维护合法重大的土地权益 , 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 请求撤销“65号复议决定” , 理据如下:涉案“复议决定”因根本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赖利益产生怀疑 , 引发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 故应予撤销 。1991年的“37号处理决定”在充分确凿的社会调查基础由作出的 , 有土改时的权属证据 , 特别是遂溪县人民政府在林业“三定”时期 , 于1982年原告颁发了《林权证》 , 登记讼争林地山林权归挟仔村集体所有 。 依相关林权法律规定 , 凡是林业‘三定’时确定的权属清楚的 , 并已登记造册 , 发放了林权证的都应承认 , 并要长期稳定 , 不得随意变动 。 涉案土地先未讲解放前、解放后已经被确认的使用事实 , 单从1991年的“37号处理决定”起算已达30年了 , 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在当地社会构建起的法律秩序及社会秩序已经非常稳定了 , 现在第三人村干部利用宗亲在湛江法制局任职的便利 , 寻找未送达或没有依据等虚假理由 , 撤销30年前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 , 目的就是挑拨两村矛盾 , 引发土地权属纠纷 , 达到对土地资源分配重新洗牌的非法目的 。从本案实体上有长达100年以上的使用事实及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属依据 , 退万步讲 , 就算存在程序上(未送达)的不当(实际不存在未送达情形) , 但程序问题并不影响土地归属原告的行政处理决定结论的正确性 , 以此为由撤销该行政裁决从根本上也不民众对政府决定的信赖及维稳的社会利益并必然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一事不再理”行政复议原则看 , 结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考量本案, 被告的【2015】113号及【2019】65号复议决定根本改变不了建立在使用事实及林权证等法定权属依据之上的土地归属原告的本质事实 。 涉案复议决定就是无是生非、颠倒乾坤及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下人为操弄裁判结果典型的司法腐败!为了拨乱反正 , 及时制止第三人土地侵权闹剧 ,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调查 , 依法撤销湛府行复【2019】65号行政复议决定 。最终 , 法院当庭未宣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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