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先生:约架擂台比武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非法“约架”与合法搏击比赛有何本质区别?在几起“约架”事件中 , 当事者被打得满脸流血、倒地不起是司空见惯的 。 对于这样的伤害 , 加害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在合法的搏击比赛中 , 出现参赛选手伤亡事故 , 只要符合比赛规则 , 造成意外伤亡的选手就可以被豁免法律责任 。 这是因为:在这类风险系数极高的比赛中 , 受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 , 即自行负担损害发生的风险;也就是说 , 这种“自甘风险”的行为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 。 与合法比赛不同 , “约架”的法律含义就是“打架”、“斗殴” , “约架” , 如加害方的行为造成法定伤害后果的 , 轻则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 重则构成犯罪 , 绝无可能被豁免法律责任 。 具体来看:对于一对一“约架” , 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 则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 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 不构成犯罪 。 在给此类行为定性时 , 有一种意见认为 , 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 笔者以为不然 ,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可见 , 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意性” , 即临时起意 , 没有明确的犯罪对象;而“约架”不是临时起意 , 而是有明确的起因 , 针对特定对象 , 如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 , 则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如是多人“约架” , 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倘若多人“约架” , 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 就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 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 ,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 , 规模大 , 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 , 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聚众斗殴 , 致人重伤、死亡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二、“武术大师”可以自动获得各类比武资格吗?在“约架”事件中 , 最让人眼花缭乱的是各大武林门派的“大师”;时至今日 , 似乎还鲜有人质疑过各“大师”的参赛资格;这是不是说某人继承或自封为某个武林派别的“掌门” , 就可以参加任何一类比武赛事?当然不可以!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 , 参加专业的武术比赛是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 , 未经依法注册的人员不能参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 。 经注册的运动员 , 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 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 这也就意味着 , 如某人没有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 , 即使自封为“大师” , 也不能参加武术比赛 。同时 , 即使获得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武术运动员注册证 , 也不意味可以参加所有类型的武术比赛或拳击比赛 。 理由是:武术有很多门类 , 据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披露 , 武术的大类包括:散打、自由搏击、传统武术、泰拳、综合格斗、武术套路等6类 。 与一般人观念不同 , 与拳击运动对应的单项体育协会不是中国武术协会;而是与之平行的中国拳击协会 。按照武术和拳击的注册管理规定 , 某人如只是被注册为“武术套路”、“传统武术”运动员 , 是无权参加综合格斗比赛的;如只是注册为“综合格斗”运动员 , 也是无权参加拳击比赛的 。 因此 , 近年来不断被炒作的传统武术运动员与综合格斗、拳击运动员的比赛 , 从严格意义上讲 , 完全是开错了道 , 严重违背了体育法中的武术、拳击注册管理规定 , 不仅不值得提倡 , 还应坚决取缔 。三、离开了法治的围栏 , 武林擂台还能摆多久?从上述分析来看 , 此类“约架”行为是违法的 , 如造成法定损害结果 , 还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 不过 , 客观讲 , “约架”事件也暴露出不少中国武术界的真问题 , 打传统武术的“假”是打错了对象 , 真正该打的是武术界的一些乱象 , 比如“拜师收徒”、自封“掌门”“大师”、自创门派、山寨“国际”武术组织、各类搏击类赛事混乱等 。 这些乱象不仅让公众无法辨别真伪 , 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不良风气 , 也影响和阻碍了武术运动的健康发展 。好在武术界的问题已经得到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的重视 , 2017年8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 , 结合武术运动发展实际 , 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 对管理部门、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进行武术赛事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 为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 , 去年下半年以来 , 总局武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 , 研究起草了《全国武术赛事活动办赛参赛指南》《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组织武术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全国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国武术馆校、培训机构等武术习练场所星级标准评定指南》等4个配套文件 。毫无疑问 , 凡是武术产业发达的国家 , 皆是武术法治健全的国家;相信 , 随着关于武术运动的法律法规、管理规范不断完善 , 我国的武术界将告别“约架”的“江湖乱象” , 走上法治环绕的“正气擂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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