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员工个人原因离职后能否请求公司支付绩效奖金?
【黄某员工个人原因离职后能否请求公司支付绩效奖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员工个人原因离职后能否请求公司支付绩效奖金?
2015年8月24日 , 黄某进入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商业管理工作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注明合同附件包括《新员工读本》、《企业文化手册》、规章制度等 。
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薪资和福利部分规定 , 奖金只对考核时在职员工发放 , 考核时已离职员工不予发放 。 奖金与绩效考核挂钩 , 包括季度奖和年终奖 , 期间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 。
本文插图
2018年10月18日 , 黄某提交辞职申请 , 载明自2018年11月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
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 , 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应发奖金104725元 。
劳动仲裁委终止审理后 , 黄某诉至法院 。
【裁判要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2日解除 。
在某房地产公司进行2018年度考核时黄某已离职 , 黄某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发放季度奖及年终金的条件 。
故黄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18年第三季度的季度奖及2018年1月至10月的年终奖 , 不能成立 。
【合规优化】
1.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
2. 一般来说 , 奖金系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 , 属于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 ,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奖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时间等 。
3.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 且应当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等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出发 , 考量工作年限、学历、年龄、是否在职、离职的突然性等不直接体现工作质效的内容 。
4. 用人单位不仅应将工资分配制度告知员工 , 还应向员工进行说明和解释制定制度的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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