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诽谤罪:真真假假,谁来证明 | 法纳刑辩( 二 )
那么 , 在上述案件中 , 举证责任仍应由自诉人丙承担 , 即应由丙提供证据证明乙所散布事实的虚假性 。
对被告人乙而言 , 若其能提供证据证明丙与丁存在不正当关系 , 则其将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 若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散布事实的真伪 , 该不利后果应由自诉人丙承担 。
而诽谤罪案件作为自诉案件 , 往往无公权力介入调取证据 , 虽然刑法第246条第3款规定 , 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但这一规定具体落实依旧存在困难 。 而目前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并无申请调查令的权利 ,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诉人并不具有调查取证权 , 这显然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
在检索到的1548件诽谤罪自诉案件中 , 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判决无罪的案件多达960件 , 且判决、裁定理由多为缺乏罪证 。 这一数据也充分表明了自诉案件举证的困难 。
不仅是自诉人 , 被告人亦是如此 , 当被告人明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散布事实的真实性时 , 往往因无权调取相关证据而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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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若能赋予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申请调查令调查取证的权利 , 不仅有利于推动案件进程 , 也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 从而作出公正判决 。
当然 , 由于诽谤案件多涉及个人隐私 , 在赋予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的同时 , 也应当考虑如何平衡公平正义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 对于涉及他人隐私的证据 , 非公权力介入不得调取 。
另外 , 张明楷教授曾经提出如下观点:
【自诉人诽谤罪:真真假假,谁来证明 | 法纳刑辩】在网络诽谤的被害人不愿意追诉的情况下 , 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诉;在被害人没有证据却愿意追诉的情况下 , 可以通过公诉解决被害人不能收集证据的困难;在被害人具有充分证据且愿意追诉的情况下 , 也可以采取自诉的方式 。 (见《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 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这样一来 , 刑法246条第3款便没有存在的必要 , 但是诽谤罪的取证、举证困难的现状能得到大大缓解 , 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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