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翻脸!为了中国,澳联邦和地方政府打起来了

因大麦和牛肉对华出口连续传出不利消息 , 澳大利亚各界开始担忧贸易冲突进一步蔓延至其他领域 , 密切关注中国的政策走向 。 究竟要合作还是对抗 , 澳大利亚内部在对华策略上陷入巨大分歧 。 21日 , 澳内政部长再次点名批评维多利亚州政府参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违背国家安全利益 , 引发联邦政府与地方之间的口水战 。
公开翻脸!为了中国,澳联邦和地方政府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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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新华社采访人员白雪飞摄
澳内政部长彼得·达顿21日接受澳媒采访时 , 批评维州政府不顾联邦政府的安全建议参与“一带一路” 。 达顿把这当成中国在海外传播不当影响力的一个例子 , 点名维州州长安德鲁斯出面解释 , 为什么维州是澳大利亚唯一想要签署有关协议的州 。 《澳大利亚人报》称 , 维州与北京就“一带一路”的谈判已进入最后阶段 。
达顿称自己的质疑是为了反对外国干涉、捍卫澳大利亚价值观 , 但《澳大利亚人报》认为 , 这是联邦政府对于几天前维州财政部长帕拉斯严厉批评本国对华政策的反击 。 帕拉斯19日说 , “对任何单一国家进行诽谤的想法都是危险的、有破坏性的 , 并且在许多方面可能是不负责任的 。 他们不需要对一个遭遇了痛苦并且需要恢复自己经济的国家进行侮辱 。 ”这样的定性和措辞 , 在批评联邦政府的人士中十分罕见 。
20日 , 维州运输基础设施部长阿兰在澳议会账目和预算委员会听证会上 , 一再被问及维州政府是否会通过“一带一路”协议向中国寻求245亿澳元的资金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 阿兰称这和听证会内容不相关 , 因此拒绝回答 , 但反对党则认为其中有猫腻 , 达顿也趁机下场反击 。
据《环球时报》采访人员了解 , 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一带一路”问题上长期存在争议 。 联邦政府出于所谓安全考虑 , 不建议签订“一带一路”协议 , 要求对项目进行逐个审查 。 而安全和外交事务并非地方政府的事权 , 因此维州政府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 , 顶着压力签订协议 。 联邦政府尤其是对华鹰派对此耿耿于怀 , 一有机会就严厉抨击 。
这两种声音 , 在澳对华政策中长期存在 , 而最近的贸易争端 , 给了两派观点再次较量的机会 , 最新的例子是关于铁矿石对华出口的两极化态度 。
中国海关20日发布公告称 , 将从今年6月1日起 , 对铁矿石进口检验调整为按企业申请实施 , 官方在必要时将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 澳贸易部长伯明翰对上述政策做出正面解读 , 称其为“中国市场进一步开放的积极例证” 。 澳矿产理事会首席执行官康斯特布尔也认为此举“承认了澳大利亚铁矿石的高质量” 。 然而 , 一些澳媒认为 , 中国此举是为了放宽从巴西进口铁矿石 , 而澳大利亚的铁矿石通关则可能会遭遇麻烦 。 据《澳大利亚人报》报道 , 澳三大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力拓、FMG集团的股票21日均有微幅下跌 。 数据显示 , 铁矿石等矿产品一直是澳大利亚最有价值的对华出口产品 。 2019年 , 澳对华出口的矿产品占对其华出口总额的68.7% , 出口额约714亿美元 。
延伸阅读:
商务部:自2020年5月19日起 , 对澳大利亚进口大麦征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 2018年11月19日 ,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 , 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 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 ,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 , 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 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 自2020年5月19日起 ,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 , 系禾本科、大麦属 , 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 , 也可作为种子 , 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伊鲁卡信托73.6%
(TheIlukaTrust)
2.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73.6%
(KalganNomineesPty.Ltd.)
3.JW&JI麦克唐纳家族合伙73.6%
(JW&JIMcdonald&Sons)
4.麦秆田公司73.6%
(Haycroft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73.6%
(All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 ,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 , 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 ,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 符合条件的 , 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 ,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执行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
2020年5月18日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环球时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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