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澳等资本主义国家是怎样避免民营医院过度医疗的

题主有个假设是有问题的,先挖个坑,等下做完调解回来慢慢讲。=========做完了回来讲问题==========答案其实很简单。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更不需要解决方法。在回答题目之前,先澄清两个事实。1. 发达国家医疗收费更高,而且高得多的多的多。具体讨论请见日报贴:中国百姓普遍觉得看病贵,实际上到底贵不贵?2. 免疫疗法并不是瞎治疗。具体讨论请见日报贴:青年魏则西之死背后的「免疫疗法」:专访清华大学专家题主的问题中做了一个很重要的假设:“民营医院追求利润会导致患者利益受损”。患者的利益主要是两点:1. 有合适的疗法能够治疗患者。2. 不会让患者无故承受多余的费用。我恰恰要说的是,恰恰是彻底商业化的医疗,才有可能让患者的利益最大化。 题主在题目中说:“民营医院,资本的意志必然是追求利润。打个比方,如果一个感冒有两种方案,A方案花100块钱治好,医院赚90;B方案花1万将人治好,医院赚5000,最终的结果必然民营医院资本主导,选择方案B。” 这个假设有比较大的逻辑错误。首先,题主在假设公立医院不以商业利润为第一目标。我只能说,题主你太天真了。你以为三甲医院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吗?对不起,人家也是要赚钱的。没有钱职工就没有奖金,医院就没有钱组织旅游,没有钱盖楼买车。有兴趣的戳这里可以看一篇关于中国公立医院收入的分析:我国公立医院收支构成及盈余分析。重点其实是这一段:“政府财政补助占一、二、三级医院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92%、9.86%、7.13%。” 也就是说,公立医院绝对没有口气大到可以不管收入,只为人民服务。第二,题主的这个推导忽略了病人的一个很重要的选项:就是病人可以选择去其他医院治疗。中国其实是医疗资源严重分配不均的国家。而这种分配不均很大程度上是由患者造成的。患者自己有腿,会自己选择自己认为最有可能得到合适治疗的地方去求医问药。而民营医院的介入,恰恰在长期提供了更多“合适的”选择。经济学大家多多少少都学过一点点,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就是竞争越充分,顾客的利益越有保障。只有充分竞争的医疗行业,才会奋力开发出更多的可以治病救人的方法和药物,才不能昧着良心赚病人的血汗钱。才会从树立商誉的角度着想,用最便宜的费用提供最好的服务。所以民营企业参与医疗对老百姓来说,绝对是好事而不是坏事。问题的关键其实不是民营医院,而是无证行医和虚假广告。这些行为并不是民营医院才有,也不是所有的民营医院都有这种现象。这些问题才是大家痛恨的东西,但是简单的把这两顶帽子放在民营医院,或者莆田系头上,显然是有点戴高帽的意思了。在解决了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民营医院给患者带来的直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间接(倒逼公立医院提高服务水平)的益处是无穷无尽的。由于竞争的结果,在新加坡,私立医院并不比公立医院贵。政府对公立医院补贴采取的措施是补贴公民患者的80%医疗费用。所以如果我只是外国人,并不享受公民待遇,那么我一定愿意花同样的钱去私立医院享受五星级服务,而不愿意去公立医院等5个小时的夜间急诊。所以,既没有问题,也不需解决。
■网友的回复
为什么德国没有“魏则西事件”
大萝卜 观德国 小编之一“魏则西事件”会出现在德国吗?我在德国学习工作了6年,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也许曾经有过,但现在他们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非常有效的控制住了高度医疗的行为。我本来想根据自己的经验写一个介绍德国医疗系统的文章。但在搜集资料的时候偶然发现了一篇写于2015年11月的文章,广西外国专家局曾组织德国华人专家对德国的医疗保险系统进行了研究,并撰写了报告《德国的医疗支付体系及其借鉴意义》,内容略显无趣,没有大部分帖子那么生动活泼,引人入胜,但是如果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知友通过细读这篇文章,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德国不会出现“魏则西事件”,希望借该文能为我们未来的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思路。
以下为《德国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及其借鉴意义》原文:
德国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及其借鉴意义
2015/11/06 来源:广西外国专家局
成果名称:德国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及其借鉴意义
项目单位:广西外国专家局
成果内容:
1883年,德国议会通过《工人疾病保险法》,奠定了现代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在其后的100多年里,德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待遇水平及费用控制等方面经过多次改革,不断得到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德国医疗保险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如保险费入不敷出、医疗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从2004年开始,德国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近年来,德国医疗保险改革已经初见成效,医疗保险支出不断增长的势头终于得到遏制,找医生看病的人数明显减少,请假的情况降到历史最低水平。此外,投保人开始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获益。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意识增强,纷纷推出向投保人让利的“折扣方案”。
一、德国医疗保险支付机制
(一)支付机制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支付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对防范医保基金的运营风险及抑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上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机制由支付方式和支付水平两大要素组成。
1.控制供方诱导需方的医保支付方式。由于医患双方在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一旦医疗服务供方向需方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药品,需方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很困难的。为此,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会很好地担负起“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针对门诊和住院服务分别建立按服务计点(Punkte system)和按DRGs(Diagnosis Related Group System ,DRGs)的医保支付方式,对抑制医疗服务供方的诱导需求,减少大检查、大处方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引导需方选择合理的医保支付水平。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机制的第二个要素是支付水平,即相对于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医疗服务需方)可以获得多少补偿、自己还需负担多少医疗费用是由起付线(Deductible)、共同付费(Cost-sharing)、封顶额( Ceiling)三个变量共同确定的,这种设计既有助于控制需方的道德风险,又保障了需方合理的医疗服务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支付水平的具体运用包括:(1)患者接受一次门诊医生的治疗服务需自付10 %的成本费用和10欧元的处方费,长期的牙科服务只需每季度自付10欧元 ;(2)住院治疗最多每天自付10 欧元且每个年度的支付期限不会超过28天;(3)凭医生的处方去药店购买药品、绷带等用品,需要自付10 %的成本费用, 但自付范围一般限定在5-10 欧元;(4)固定金额制,即医保对某些药品制定允许报销的最高限额。
从下表可以看出 ,在药品费用方面,虽然患者自付比例较小, 但药品总费用增长并不明显,说明上述几项医保支付水平的设计,在实现保障功能和控制过度需求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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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改革
尽管目前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已从30年前的8%增加到现在的14-15%,但每年医疗保险费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医疗保险费入不敷出的矛盾日益突出,医疗保险赤字不断发生,2002年甚至达到了27亿欧元。为此,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多次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如下:
1.20世纪90年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992年的《医疗保险结构法》中,主要对全额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了重要调整,保险基金会与参保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1996年的《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主要针对住院和康复治疗的保险形式进行改革,提高了自费的比例;《保险结法令》和1998年的《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主要对医院的权利给予了限制,目的在于限制医院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行为。
2. 德国政府于2003年7月通过了《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改革方案,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增加参保人责任,即要求参保人为医疗诊治支付更多的费用。改革的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缴费基数。投保人在缴纳法定基数时,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同时一并纳入。二是减少保险覆盖项目。三是取消了每四年一次的疗养计划项目。四是取消病假补贴。五是引入了共付机制。即参保人在利用医疗服务时要支付少量费用的机制。如,缴纳挂号费、每天支付住院费用由9欧元增加到10欧元等。六是建立以家庭医生的专项服务模式。
3. 2006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保证医疗卫生体系融资具有坚实的基础,有可持续性发展的可能性。主要包括:(1)2009 年起建立“医疗卫生健康基金”。“健康基金”统一收纳、管理和调配雇员和雇主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国家从税收中给予的补贴资金。(2)建立“财政风险平衡机制”。通过平衡资金的补贴进而减轻医疗保险机构因老、重、慢性病人多而增加的负担。(3)医疗保险费率平均提高0.5 个百分点。同时,联邦政府也将逐步取消给医保机构的补贴。(4)筹备成立一个具有国家性质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联合会,对外代表各医疗保险机构,并适当地合并253 个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以便减少管理成本。(5)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机构都要向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合同。(6)逐步改革医生酬金模式。
二、德国医疗保险支付体系
德国建立有一套较为完善、科学的支付体系,能够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其主要包括对医院的支付方式、对门诊的支付方式、对药店的支付方式、医疗费用谈判机制、医疗质量监管机制等。
(一) 住院支付方式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对医院的住院支付采取DRGs付费方式,即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德国从1984年开始研究DRGs付费方式,并于2000年正式引入。为了更好地完善德国的社会保险支付制度,他们结合社会医疗服务现状,建立了由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协会、私人保险公司协会和德国医院协会共同建立的“医院给付系统研究中心”。该中心的工作包括:建立一套适用于德国疾病分组和编码的规则来统计出院病人费用数据,确定DRGs付费标准。
DRGs付费标准根据疾病诊断分类和病情严重程度及医院特征等因素来按照一定的评估相对值进行付费。例如,在莱法州治疗中风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支付的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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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付费制度的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一是缩短了住院时间。DRGs付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诱导需求,促使医院尽量缩短病人的住院周期。二是促进医院加强了成本管理。DRGs付费制度使医院更注重成本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还促使医院更注重成本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院加强成本核算。三是促进不同医院之间费用的平衡。通过疾病诊断分类支付标准的制定,有效控制了医疗费用的平衡发展,四是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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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支付方式
法定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服务主要由私人医生提供。大部分门诊医生为全科医生,主要提供一般门诊检查和咨询服务,也有少部分诊所提供专科诊疗服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可在医疗保险公司协会认定的门诊机构中进行自由选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门诊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到医院进行就诊。
门诊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可分为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医疗保险公司协会对医师协会采取人头总额预付方式支付费用。双方在签订合同生效后由医疗保险公司协会按季度拨付确定的医疗费用给医师协会,不管门诊医生看了多少病人,都由医师协会与门诊医生结算,即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
第二个环节是医师协会对门诊医生的劳务报酬支付采取总额预付下的服务项目积分法(也可称为点数法)。具体做法是:诊所医生在向投保人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要根据《诊疗服务目录及其计分标准》对实际提供的每个服务项目记录分数,并定期向医师协会填报服务项目及其积分情况,积分设有最高额。每个诊所医生的服务总积分乘以每分分值金额,就是医师协会应该支付给诊所医生的劳务报酬。
这种支付方式与医生的工作量相关,他们得分越多, 报酬就越高,因此可以有效地调动医生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这种支付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医师工作量越多,在总额费用限定的情况下,分值金额就越低,造成医疗服务的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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