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澳等资本主义国家是怎样避免民营医院过度医疗的( 二 )


(三)药品支付方式
德国实行医疗与药品分开体制,因此医疗保险对各类医疗服务机构的支付费用均不包含药品费用。医院的收入也只来自医疗服务,与药品无关。
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与药店直接结算。德国医保机构在控制药品费用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手段:一是严格控制药品目录;二是限制医生开具处方的价值量;三是实行药费共付机制。参保人在药店购买药品时,个人至少要承担10%的费用,且每一盒药品自付部分在5-10欧元之间。同时,医保机构以参保人税前收入的2%为标准设置了自费部分最高限额,如果超过了最高限额则可免付。这有利于减轻慢性患者的经济压力。
(四)医疗费用谈判机制
在第三方付费的医疗保险系统中,医疗费用谈判的主要参与者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等服务供方。双方通过协商订立合同,拟定医疗保险实施细节,共同管理医疗保险系统,充分保障参保人的利益。
由于谈判双方都是自治管理的公法组织,因此它们之间的谈判可以视为横向的共同自治管理,与社会保险自治管理原则一致。同时,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谈判主要基于协会层面,以集体谈判和订立合同为主要特征,共同协商医疗服务的内容与范围、服务价格等。这种建立在协会基础上的保险谈判机制又划分为两个基本层面,即联邦和地区层面。联邦层面的谈判聚焦于制定框架性的规则,特别是全国统一的医保待遇范围、医疗服务质量等;而地区层面的谈判则更多地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在附加服务、医师报酬等方面进行协商。
德国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通过协会间的协商谈判,起到了调节价格、控制成本、提高质量和协调利益冲突的作用,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构建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的积极性,对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德国医疗保险支付体系的借鉴意义
德国通过不断地改革创新,在医疗保险改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完善了医疗服务资源和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水平,为世界其它国家的医疗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因此,积极借鉴德国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发展和完善医疗保险事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规范各行为主体
在医疗保险中涉及的主体很多,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行为,如何协调和规范各行为主体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德国积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投保人的健康和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而在我国,由于立法滞后,医疗保险的各行为主体在很多方面都极不规范,致使医疗费用的支出得不到有效控制,卫生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医疗保险立法,做到依法行事。
(二)强化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
德国政府将许多事务性、技术性的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交由行业管理组织来承担,其在医疗服务监管中更侧重于宏观管理,如制定卫生政策、参与立法,制定规划,对纳入政府规划的医院进行投资等。而在微观领域,政府部门实施的日常监管往往以被动式、常态化为主,如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对辖区医院每年实施例行执法检查等。与之相比,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医疗服务行政管理更为具体,如实施医疗质量监控、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等,但立法、规划和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功能却相对弱化。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政府的宏观管理更趋于合理,既保证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也有效地控制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监管效率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三)激发医疗服务机构的自我管理意识
德国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具备良好的自我管理意识,这既与他们的社会环境和职业背景息息相关,也与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积极引导与服务密不可分。相比而言,我国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和医疗服务单位的自我管理意识较弱,依法执业意识不强,是导致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应不断改进工作方式,通过开展培训、宣传和教育等措施,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自身管理意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以便更好地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公众健康服务。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管理作用
德国医疗服务监管推行以社会行业管理为主导的自我管理模式值得借鉴。其优点在于:一是行业组织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减少监管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弊端;二是能使政府部门从琐碎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重点放在起草法律、制定政策及卫生规划等宏观领域;三是行业代表机构对重大决策进行充分协商,以平衡利益关系,寻求共赢。
而我国医疗服务监管面临的问题之一便是缺乏有力的行业机构来替政府部门行使有效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能。许多行业机构由于职责不清、人员经费缺乏等因素,导致行业管理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如何引导和扶持相关行业管理组织,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对于完善我国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五)建立医疗服务分级诊疗模式
德国实行家庭医生制度,一般情况下,公民患病后先前往诊所就医,若诊所无法解决再转诊到医院。一座城市通常只有一所设施先进的大型医院。
而我国的医疗资源配置分布不均衡,患者随着优质医疗资源的分布,纷纷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导致了“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发生。为此,我们要不断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从根本上缓解患者就医难题,具体措施包括:一、给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技术和设备上的支持及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二、建立医疗集团(联合体)、院管院办等方式,形成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第三,借力医保部门付费制度改革的时机,合理设置激励机制,引导患者到基层就诊,推动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提升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六)改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已为世界各国所关注。与德国的按人头服务点数付费方式和按DRGs付费方式相比,我国普遍采用按项目付费的后付制方式或粗放型的总额预付方式明显存在缺陷。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合理的诊疗情况的发生及医疗费用的急速增长。因此,我国应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改革和完善现有的费用支付方式,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
(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在医疗保险中,供需两方的信息不对称,且信息偏向供方,因此我们应把费用的控制重点放在供方。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由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并以此来约束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行为,达到合理有效控制费用的目的。但患者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根本无法有效地约束供方的不规范行为。因此,我们应从多方面着手,遵循经济高效的原则,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进行监控,建立起有效的供方自我约束机制,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全文完)
大萝卜评读:
德国人十分的注重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他们的医疗保障体系从顶层设计层面充分考虑了游戏参与各方的利益冲突,并建立起有效的相互制衡的机制,来保证整体系统能够良好的运行。在该系统的设计中,保险公司是最重要的一个角色。
首先,德国医疗保险市场通过充分的竞争来保证保险公司在合理区间内收取医疗保险费用。
然后,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利润,会用最少的成本来保障其投保人最佳的健康状态。所以保险公司会通过各种方式监督指导医生对患者采取最有效的医疗服务(最有效指的是成本尽可能低,效果尽可能好)。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会推广各种健康促进活动,帮助参保成员少生病、不生病,例如发放健身优惠券,免费健康体检,参保人一年不生病将获得保险公司红利分红等等。
正如哈耶克曾说的:坏的制度会让好人作恶,好的制度能让坏人从良。德国人根据自己的社会情况设计出了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险体系,也希望我们能以此为借鉴,将我们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让“魏则西事件”不再重演。
附《德国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及其借鉴意义》原文链接:
德国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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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复
通过全民保险。
■网友的回复
一般患者支付保险费,看病的账单由诊所或医院寄到保险公司,付费前会有专业人士评估可疑账单。情况太多可以取消下一年合作,board也会跟进调查。
■网友的回复
谢邀...哈哈哈哈,如何避免?他们人少呗...
■网友的回复
价格太低了赚不到钱,太高了没人来看,还得考虑跟其他医院的竞争,最终总会确定一个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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