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法院持借款凭证诉请还款却败诉,原因是并未提供转账凭证


基本案情
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并提供由年近七旬的朱某签名的《借条》《收据》和《声明书》 , 称其已通过现金向朱某出借借款 , 现要求朱某偿还借款50万元 。 朱某称其从未签订过《借条》《收据》《声明书》 , 亦未收到过50万元 。

宝泉岭人民法院持借款凭证诉请还款却败诉,原因是并未提供转账凭证
本文插图

朱某称 , 当时其在黄某店铺接受按摩服务 , 为方便计算费用 , 黄某要求其在空白纸上签名并署日期 。 其认为系黄某事后利用签名的空白纸条制作上述三份凭证 。
黄某称 ,50万元现金包括上门按摩服务费、按摩服务小费以及购房中介的20万元退费;朱某是替其朋友陈某借钱 , 陈某投资获利后会向黄某分享收益;黄某在其店铺向朱某交付50万元现金 , 无第三人在场 。
争议焦点
出借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宝泉岭人民法院持借款凭证诉请还款却败诉,原因是并未提供转账凭证】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 ,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仅仅审查债权凭证 , 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等事实和因素 , 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本案中黄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依据为《借据》等三份债权凭证 , 并未提供转账凭证 。
从借贷金额来看 , 黄某主张的借贷金额为50万元 , 数额较大 , 而在现今金融交易相当便捷的情况下 , 冒着安全风险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并非当今民商事主体的交易常态 。 因此 , 黄某需就其行为合理性进一步举证和说明 。
从当事人经济能力及借款来源的情况来看 , 黄某在一、二审中对现金来源的陈述不完全一致 , 且均无证据证实 。 同时 , 黄某主张的20万元现金来源与中介公司是向其以转账方式退回购房款的事实相矛盾 , 且其未能提交相应取款凭证来消弭矛盾 。
在涉案借条明确约定没有利息的情况下 , 陈某的投资对黄某能否获利至关重要 , 但黄某却无法提供陈某的相关信息 。 黄某长期持有大量现金 , 既不用于储蓄生息也不用于投资获利 , 却愿意在可能无收益的情况下长期出借给不存在亲属关系且交往时间颇短的朱某 , 以及长期在来往人员复杂的店铺存放大量现金 , 并经常离开存放大量现金的店铺 , 均与常理相悖 。
因此 , 黄某证明其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 黄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
法官提醒
签字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 当事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即代表其认可凭证上载明的民事法律行为 。 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 无疑是将自身置于巨大的潜在风险当中 , 因此 , 切勿在空白合同或纸张签署姓名及日期 。
因现金存在携带、清点、真伪识别等多处不便 , 故在发生大笔交易的过程中 , 应尽量避免使用大量现金交付的方式 。 若必须进行大笔现金交易 , 则需对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实时记录 , 真实反映交付现金的现场 。 如今线上金融交易已十分多见 , 银行转账等电子渠道带有便捷、高效、低风险、便于保留交易凭证的特点 , 提倡款项往来采用转账等线上交易方式 。
老年人往往缺少风险意识、法律意识 , 对交易陷阱不够敏感、警惕 。 为减少交易风险 , 建议老年人在进行大额交易、签署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时 , 由成年家属陪同 。
来源: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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