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解读《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不侵犯离婚自由
原始标题:杨立新解读《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不侵犯离婚自由昨天(19日)下午 ,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了《民法典(草案)》全文 。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 , 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这部被称为“社会百科全书”的法典 , 通过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 , 几乎为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提供了行为规范和依据 。 该草案在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参与了从2014年开始的民法典编纂工作 。 对于此次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 , 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话题 , 杨立新接受新京报采访人员的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离婚冷静期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
此话题在微博引发热议 。 网络截图案例:离婚率逐年走高根据民政部召开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 , 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 , 离婚登记415.4万对 。一名律师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 , 以往协议离婚 , 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员当场受理申请后会分开询问当事人意愿 , 会进行劝说调解 , 如果双方坚持离婚 , 那么双方会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提交离婚协议等进行登记 , 离婚证当场便可以下发 。 ”律师介绍说 。亮点: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即将审议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上述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 , 被称作“离婚冷静期” 。根据新京报采访人员统计 , 目前社会以及网络上对此存在两种立场鲜明的看法 , 一种认为该规定给了夫妻双方足够的“后悔时间” , 随时撤销离婚避免冲动而后悔;另一种则认为 , 夫妻情感破裂协议离婚是权利自由 , 设立冷静期会导致转移财产、打击报复甚至滋生家庭暴力 。专家分析: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杨立新认为 ,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 , 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 。 “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 , 在实践中 , 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 。 ”杨立新表示 ,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 , 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 。 在韩国与德国 , 都有类似的规定 。“目前的规定是30天的时间 , 但这个规定没有区分特殊情况 。 ”杨立新说 , 比如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 , “这些都应该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 。 ”上述这些情况 , 也需要在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 , 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两个人真正想离婚 , 是没有办法冷静的 。 ”杨立新说 ,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 , 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 , 并不是限制离婚 , 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 。遗嘱效力以最后一份为准
立遗嘱者展示遗嘱证 。 图片来自中华遗嘱库案例:以往的司法实践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北京老人李先生与妻子在1950年结婚 , 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 。 妻子去世时 , 立下遗嘱将财产全部交由丈夫继承 。 2010年 , 李先生立下公证遗嘱:若不幸发生意外 , 财产由小女儿继承 , 与他人无关 。2016年 , 李先生身体每况愈下 , 长子与次子一直在其身边照料 , 而小女儿则远在海外 , 没有进行赡养 。2018年 , 李先生新立一份遗嘱提出要将财产留给长子与次子 , 与小女儿无关 。 该遗嘱在律师的见证下书写 , 但未经公证 。 新立遗嘱不久后 , 李先生去世 。 三个子女因为两份遗嘱对簿公堂 。2019年 , 法院根据《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 判决李先生的遗产由小女儿一人继承 , 与他人无关 。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 , 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法定遗嘱之一 。 在司法实践中 , 法院会根据现行《继承法》和最高院的司法意见 , 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亮点: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修改了上述规定 , 确定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以最后一份为准 。草案第1142条最新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遗嘱后 ,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 视为对遗嘱相反内容的撤回 。 立有数份遗嘱 , 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专家分析:离死亡最近的遗嘱 , 最能体现真实意思表示杨立新教授认为 , 现行的《继承法》实施于1985年 , 其中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 , 但在多年的实践中 , 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反映出较多的问题 , 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限制了遗嘱自由” 。“不少老人的思维会随着周围环境变化 , 很多老人在生前订有数份遗嘱 。 ”杨立新说 , “在制作公证遗嘱后 , 直到遗嘱执行时这段期间内 , 很多老年人(被继承人)的想法发生变化 , 公证遗嘱不再符合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 这时 , 离死亡最近的一份遗嘱 , 最能体现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 也应该被认定最具有效力 。 ”高空坠物:敦促多部门联动厘清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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