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桃源:保险公司未履行释明告知义务 法院调解受害者家属获赔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桃源:保险公司未履行释明告知义务 法院调解受害者家属获赔
受害者未在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 保险公司拒赔 , 受害者家属以保险公司未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向法院起诉能否获支持?近日 , 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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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刘某于2018年1月通过王某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销售的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 缴纳保费50元 , 但刘某未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 。 2018年5月21日 , 刘某在桃源县陬市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 , 其亲属找到王某 , 要求保险公司对刘某进行理赔 , 但王某称等刘某出院后再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也不迟 。 刘某于2019年11月12月因无钱医治出院 , 后于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 。 2020年1月15日 , 刘某的父亲刘某清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源支公司申请理赔 , 收到了该公司的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此次出险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 , 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 , 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 。 而刘某清认为保险公司在向刘某销售保险时 , 并未将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释明告知义务 , 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责任 。 刘某清与刘某涛(受害者儿子)遂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 请求依法判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赔偿二原告之亲属身故保险金20000元 。
通过庭前会议 , 主审法官了解到死者刘某已离婚 , 其母亲早已去世 , 其合法的继承人是父亲和儿子 , 由于在住院治疗期间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 , 保险公司理赔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款已经所剩无几 , 父亲刘某清已经66岁了 , 无任何收入来源 , 而刘某涛还在读初中 , 爷孙俩相依为命 , 甚是可怜 。 但刘某确实是在出险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 , 如果按照保险条款来看的话可能得不到理赔 , 可保险公司并未提交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保险单 , 亦未提交向投保人履行释明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 仅提供了一份保险条款予以证明保险事故存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 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保险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交付了该保险条款 。
【法治常德桃源:保险公司未履行释明告知义务 法院调解受害者家属获赔】于是 , 主审法官通过“背对背”做调解工作 , 希望保险公司能从人道主义出发或多或少给二原告赔偿一些 , 并且提示其在未履行释明告知义务的情况下 , 该免责条款实际上对投保人并未发生效力 , 保险公司还是需要履行理赔义务的 。 最终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8000元 , 66岁的刘大爷感激涕零 , 握住主审法官的手不停地说感谢 。 (融媒体采访人员:易赛楠 通讯员:艾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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