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违法不道歉,不值得骄傲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个常识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而且是现行法律 。张伯礼院士的“第一堂课”未经方方本人同意使用方方的肖像 , 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方方要求张院士道歉是合法诉求 。现在 , 我们没有看到张院士出来道歉 , 个中原因我不想去猜测 , 但愿不是因为张院士位高权重觉得自己不需要向方方道歉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刑不上大夫”之类的封建“王法”观念早在一百多年以前就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 张院士作为“名人” , 其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案例”性质 , 如果得不到依法处理 , 将对“法治社会”构成极大伤害 , 最明显的一点 , 就是损害现行法律的权威 , 降低“法治”的公信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