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县学」阮元与仪征县学
2014年11月14-16日 , 在扬州会议中心召开了“大雅芸台——阮元学术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 , 与会各位专家学者提交了论文 , 组委会收录了33篇论文 , 由文物出版社于2016年2月出版出版了《阮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我在会上提交的《阮元与仪征县学》一文 , 亦被收录其中 , 这篇论文是在伍野春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 在此向伍老师深表谢意!该文还荣获了扬州社科联“第七届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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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集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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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以下是论文全文
内容摘要:仪征县学是阮元步入社会的第一个站点 。阮元在仪征县学并非一帆风顺 , 也曾因贫颇为尴尬 。但是 , 阮元与仪征县学的同窗交游甚久 , 多次在诗文中深情回忆仪征县学 , 多次捐赠仪征县学 , 并在离校60年后回仪征县学重游 。本文首先考察历代科举籍贯的法规 , 以说明阮元为什么要考仪征县学 , 然后从应试、寄宿、同窗、报效母校的视角考察阮元与仪征县学的关系 , 并从这些史实中探讨阮元的人格魅力 。
关键词:阮元;仪征县学
仪征县学是阮元(1764-1849)步入社会的第一个站点 。探讨阮元与仪征县学的关系 , 可以丰富我们对阮元人生历程的认识 , 完善阮元尊师重教的史实 , 更深刻地理解阮元提携后学、奖掖人才的思想根源 。对于仪征市而言 , 通过研究阮元与仪征的关系 , 可以丰富仪征的历史遗产 , 增加市民的自豪感 , 扩大仪征的知名度 , 意义重大 。
1.唐至清有关科举籍贯的法规及冒籍的处罚
中国的科举制度创始于隋朝 , 随着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 制度逐渐完善 , 其中 , 籍贯与冒籍问题几乎贯穿始终 。
关于籍贯与冒籍的法规始于唐代 。唐开元十九年(731)六月规定:“诸州贡举 , 皆于本贯分信明者 , 然后依例 , 不得于所在附贯 , 便求申送 。如有此色 , 所由州县即便使催科 , 不得递相容许 。”[1]宋人高承据此强调:“贡举之用乡贯 , 自明皇始也 。”[2]朱瑞熙也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禁止贡举移民的第一条法令 。”[3]
宋代采取的措施是交纳家状、相互担保 。宋至道三年(997)宋太宗“依所奏 , 仍令今年秋赋举人并于本贯州府取解 , 不得寄应 。逐处各选清廉通本业官与本判官、录事参军同考试 。如本判官、录事有文艺通经 , 即不更差事官 。”[4]
明代开始规定依分区定额、原籍应试的原则 。明万历十三年(1585)内阁传奉圣旨:“近年以来 , 各省都有冒籍无耻之人 , 幸得取中 。提学官通不稽察 , 亦有嘱托依势 , 滥行收录 , 好生不公 。今年 , 各省直提学官姑且不究 。以后 , 务要严察 , 籍贯明白 , 方准收取 , 不许循情隐蔽 , 致伤风化 。如有仍前 , 的许本处生员人等实时讦奏 , 重治不饶 。”[5]
清代基本继承了分区定额、原籍应试原则 。刘希伟指出 , 清代“考生必须在其原籍地应试 , 具体来说 , 府、县试一般在考生原籍所属府、县境内 , 通常为府治、县治内进行 。”[6]“为防治冒籍应试 , 制订了童生互保、廪保机制 , 官员担保机制 , 有些地方还有审音机制(核查考生口音) 。”[7]《钦定学政全书》载:“乾隆三年议准 , 廪生为胶庠领袖 , 令其保结童生 , 以杜冒籍等弊 。”[8]管理相当严格 。
对于入籍 , 清顺治二年(164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生童有籍贯假冒者 , 进行斥革 , 仍将廪保惩黜 。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 , 坟墓、田宅俱有的据 , 方准应试 。”[9]《道光重修仪征县志》载:“有田地、坟墓者 , 二十年 , 准其入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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