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十年的捐助协议终止 受捐人提异议 法院:慈善不能强制( 二 )


法院曾对此案进行调解 , 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 , 最终 , 法院作出判决 , 驳回原告象山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
未竟之事待重整前行
在庭审中 , 作为被告的慈善基金会曾表示 , 因受限于自身的融资能力 , 对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深感无奈;经法院提醒 , 也发现原《捐助协议》中对捐助对象的判定确实不精准 , 因此 , 自愿改变原捐助协议中的不足 , 会采用更符合实际和科学的方案继续把慈善事业做好 。
对此 , 该慈善机构提出了一个新的捐助办法: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对原告所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低保人口(以象山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登记注册为准) , 按每日每人10元发放慈善捐款 , 到期后是否继续捐款再另行协商;二、对原告所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需经民政部门核实) , 经理事会决定 , 给予一次性捐助;三、根据核实后的名单及捐助标准进行捐助款项的发放 , 将捐助款划入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相关账户 , 由该部门代为发放到个人 。
从法律上说 , 这个新的捐助办法完全是被告自愿做出 , 不违反相关法律 , 因此 , 法院予以支持 。
坚持自愿原则 , 是慈善的重要特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 , 所谓慈善其实是人们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 , 出于自愿对于收入的一次新的特殊分配形式 , 它有助于缩小人们之间在收入上的某种不平衡 , 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 慈善行为本身的正义性具有明显的引领意义 。
然而 , 如何认识慈善的意义、慈善的本质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在我们国家 , 公平、公正、正义 , 助人为乐 , 忘我工作等都被积极倡导 , 社会为了弘扬这样的精神 , 对其中的典型都予以褒扬和宣传 ,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环境中 , “慈善家”是否也应该赋予类似劳模、杰出人物这样的先进人物同样的特质呢?
办理此案的法官则表示 ,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 曾一直尝试以调解方式弥合双方矛盾 , 由于双方差距较大 , 只能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从法律角度讲 , 慈善事业的自愿原则必须尊重 , 否则就有伤捐助人的意愿 , 何况本案中的慈善机构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所以 , 我们必须尊重法律 , 尊重慈善行为人的选择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 , 根据相关法律 , 慈善事业的活动对象、范围、标准和项目 , 应由施善者确定 。慈善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 即自愿原则 , 从这个角度出发 , 慈善是不能强制为之的 , 我们应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 鼓励人们积极行善 , 但不能因此而强人所难 , 自愿的慈善 , 才真正符合慈善的本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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