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情况的讨论

授信集中度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智慧的具体体现 , 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 事实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指标除不良贷款率、关注贷款率、逾期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这些传统认知指标外 , 还包括对贷款集中度、大额风险暴露情况、表外业务风险情况等维度的分析 , 而授信集中度便是其中比较重要的部分 。
一、授信(含贷款)集中度相关指标要求汇总
商业银行的授信不仅受到MPA中广义信贷的约束 , 还受到授信集中度的管控 。 目前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方面的指标管控主要见诸于《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文件中 , 同时商业银行也需要定期报送《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情况表》以及《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等信息 。 具体如下:
(一)1996年12月央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 这两个也是目前商业银行年报中普遍披露的两个指标 。
(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0406)第32条明确提出三个要求 , 分别为“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
(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0604)第12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 否则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
(四)《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0210)第18条规定“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第20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第21条规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
二、上市银行贷款集中度情况浅析
虽然关于贷款集中度的监管指标有很多 , 但在商业银行的年报中 , 通常我们只能看到两个 , 即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最大十家贷款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50%) 。
【对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情况的讨论】(一)单一最大客户与最大十家客户比例
我们选择23家上市银行(包括五大行、股份行9家、城商行8家以及农商行1家)作为分析对象 , 这23家银行中除贵阳银行外 , 其它银行的总资产规模均在万亿级以上 。 且这23家银行没有包括邮储银行(因最大单一借款人为铁路集团而为异常值)、宁波银行(未披露数据) 。
1、23家上市银行的单一最大借款人贷款占比的中位数与平均数分别为3.10%与3.70% , 较2018年均有明显下降 。
2、23家上市银行的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比的中位数与平均数分别为15.77%与18.80% , 较2018年同样有明显下降 。
3、部分银行的贷款集中度指标较高 , 如2019年盛京银行的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比接近10%(9.56%)、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超过50%(60.73%) 。
4、上海银行与杭州银行的贷款集中度同样也明显高于其它银行 , 前者单一最大客户贷款余额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8.56%和32.38% , 后者则分别为6.36%和29.27% 。
5、2019年也有一些银行的贷款集中度有明显上升 , 如上海银行、徽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三家银行 。
对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情况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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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行业分布情况
并非所有银行均公布这一信息 , 23家上市银行中仅有12家(包括全国性银行9家、城商行2家以及农商行1家) , 大致特征如下:
1、五大行以及招行均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作为第一贷款行业 。
2、其它股份行与地方性银行的前十大贷款客户所属行业分布主要有房地产(中信银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浙商银行、江苏银行与盛京银行);制造业(光大银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重庆农商行) 。
3、盛京银行、浙商银行与招商银行的前十大贷款客户中 , 房地产业的比重明显高于其它银行 。
可以看出 , 这12家上市银行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制造业等领域 。
对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情况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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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授信集中度的有效管理是经营智慧的体现
本质上来说 , 授信集中度管理涉及到客户数基础的支撑、自身客户在行业及地域上的分布情况以及商业银行对不同行业及地域的风险驾驭能力与收益诉求 , 因此对授信集中度的有效管理应是经营智慧的具体体现 , 它是商业银行综合考虑客户基础、客户质量、客户分布特征与风险收益对价等因素的结果 。
从这个角度来看 , 授信集中度虽然不是越高越好 , 但也绝非越低越好 , 每个银行有自己的特点 , 这其中应有一个度上的把握 , 具体实践中只要结合自身特征使其保持在主流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上以及控制授信对象的最大可承受信用额度即可 , 目前23家主流上市银行单一最大贷款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贷款客户贷款比例的平均值分别为3.50%和17%左右 , 区间上大致可以放宽至3-6%和15-20%之间 。
例如 , 招商银行的单一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4.89%和18.34% , 均略高于我们所给出的中位数水平 。 再比如 , 由于地方性银行的地域特征更为突出、客户数基础较弱 , 使得其授信集中度指标在数值上要明显高于全国性银行 , 如上述23家银行中贷款集中度指标较高的银行分别为盛京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重庆农商行等地方性银行 。
三、基础知识补充1:政策层面对其它集中度指标的要求(一)大额风险暴露相关指标
2018年5月4日 , 银监会发布的2018年1号令《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 , 将商业银行信贷及类信贷业务、交易类业务、表外业务、同业业务等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全部纳入 , 其中对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以上的大额风险暴露尤其关注 , 并设置了具体量化指标 , 避免信用风险过于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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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同业业务的其它集中度指标
同业业务应该是受监管约束最多的商业银行业务类型 , 特别是在集中度方面 。 应该说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过渡依赖单一同业客户的行为采取了比较小的容忍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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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础知识补充2:部分名词的解析(一)何为授信?
这里需要明确授信与贷款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 授信的内涵实际上非常丰富 。
1、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 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 其中在计算授信余额时 , 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 。
请注意 ,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
2、当然这里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授信额度(授信对象可使用的最大授信规模)、授信风险敞口(授信额度扣除各类保证金后的余额) , 也即授信风险敞口是商业银行实际可能承受的最大授信损失 。 其中授信额度还可进一步分为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小于审批额度下的可循环提用)和单笔单批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减少后不可循环) 。
3、授信产品可以分为低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和特定产品 。 低风险产品主要包括票据贴现、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一般风险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类产品、贷款承诺;特定产品包括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
4、需要说明的是 , 授信额度在授信主体不变、授信敞口不增加、还款来源一致、风险缓释不弱化、资金用途相同以及期限不延长等条件下是可以串用的 。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 , 如(1)单笔单批额度不可串用;(2)贸易融资产品额度不得串用为其它一般产品授信额度;(3)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贸易融资产品额度外的其他授信额度为专项授信额度不可串用;(4)除进出口结算类、国内信用证类、保理以及贸易项下的保函之间的额度外的其他一般风险贸易融资产品额度不可串用;(6)保理类贸易融资中 , 国内无追索权保理额度不可串用国内有追索权保理;(7)低风险产品、一般产品、特定产品三类额度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
(二)何为集团客户?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 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 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
请注意这里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三)何为关联方?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 其中 ,
1、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以及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
2、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1)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2)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
4、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主要自然人股东与非自然人股东的衡量标准均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
6、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 , 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 , 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 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 , 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
(四)何为大额风险暴露?
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的表述 ,
1、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 , 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
2、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
3、附加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时 , 涉及到的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 。 附加风险暴露按照投资该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金额计算 。 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 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
(五)何为并购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 , 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
其中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 , 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 且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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