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网“跨海”行骗 冒充某平台主播被判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跨海”行骗 冒充某平台主播被判刑
自从短视频主播成了新潮流 , 各种冒充主播的高仿号便络绎不绝纷至沓来 , 但是你知道吗?冒充主播骗取钱财属于诈骗行为 。 近日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三位远跨琼州海峡行骗的“愣头青”骗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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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海南人均是90后 , 最小的21周岁 , 最大的25周岁 , 文化程度都不超过高中 , 没有职业 , 日常无事可做 , 就喜欢玩玩手机 。 他们注意到做短视频主播的广阔市场和背后的丰厚利润 , 打起了冒充主播 , 诈骗粉丝的主意 。 说干就干 , 2019年8月 , 主犯廖某在某平台上注册账号 , 取名“某费旧置换” , 冒充某平台大主播“某手机置换” , 利用注册的账号给居住在吉林省通化县的被害人李某发某平台私信 , 谎称是“某手机置换”的小号 , 在取得李某信任后 , 以替李某用旧手机加钱置换新手机为由诈骗人民币23900元 。 两名共犯在明知廖某进行诈骗的情况下 , 向廖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 , 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25600元 , 两人共获利2600元 。
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共同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据说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 你有哪些曾经自认伟大 , 能赚钱的创意 , 被发现已经“入刑”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你可以逃避《刑法》一时 , 但不能逃避《刑法》一辈子 , 一步一个脚印 , 踏踏实实赚钱 , 也许你也是下一个百万富翁 。
【中国吉林网“跨海”行骗 冒充某平台主播被判刑】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采访人员 曹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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