滔滔雄辩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还是否适用?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保证合同无效 , 保证期间还是否适用?
一、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 , 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 , 按照约定执行 。 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 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 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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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滔滔雄辩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还是否适用?】二、保证合同无效 , 保证期间是否仍然存在?
问题引出:本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中 , 遇见债权人基于无效的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其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晚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
那么保证人可否以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 , 免除因无效的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呢?
三、实务案例检索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对题述问题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
(一)案例一:保证合同无效 , 保证期间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7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由于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为无经营性收益的事业单位 , 其为但杨奎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应属无效 。 但即使保证合同无效 ,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 , 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 由于思潮家居公司并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张权利 , 故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相应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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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二:没有保证期间 , 应计算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55号
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问题 。 农行大荔支行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 , 应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29日 , 而此时金紫阳公司并未还款 , 农行大荔支行亦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简萍从此刻开始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 而简萍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明其此后一直在向农行大荔支行主张权利 , 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 , 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 农行大荔支行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
四、现目前的主流裁判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
保证期间是对保证责任的限制期间 , 其适用的前提是保证合同有效 。 保证合同无效 , 保证人承担的是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 并非保证责任 。 因此 , 保证责任不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赔偿损失的 , 只要该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 保证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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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卢昱芸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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