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在民法中,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主要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则同时涵盖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 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已经符合条件的,宣告死亡效益更高,避免重复申请。2.只宣告失踪,当事人财产无法进入继承程序,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益。3.只宣告失踪,当事人配偶无法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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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无法宣告死亡会造成主张权利的人的损失。相似的问题,比如一个老人去世,他的子女中有的积极要求分割遗产,有的对遗产分割方案有意见,有的无所谓,那么只要有一个人向法院提出分割遗产的主张,都应当受理。
■网友的回复
制度目的。因为国家设置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目的: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与其相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通过宣告死亡可以了解该自然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所以一、法律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二、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时,满足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你的问题同理。
《民法总则》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网友的回复
泻药,直白点说,被宣告死亡后所产生的各项法律后果如遗产分割继承等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全部或大部分追回的,这样有利于社会生产的积极进行,不宣告死亡的话就会造成各种不利后果。
【为啥在民法中,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比如一家小公司老总不见了(私有公司,且达到宣告死亡的条件),一定时间后还不宣告死亡,那么公司财产便不能被继承,新老总就不能出现,公司决策就没人做,那一段时间肯定要破产倒闭。但如果宣告死亡了,公司得以被妻儿继承,公司也能继续运营,等原老总又回来,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获益人返还财产,这样公司又是他的了,岂不美哉!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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