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王红兵刑辩律师主动交代其他毒品犯罪事实,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判死刑吗?


查获部分毒品后 , 被告人主动交代了警方尚未掌握的实际贩卖毒品数量 , 累计毒品数量达到了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 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上家被抓后 , 在上家房间里查获了部分海洛因毒品 。 之后上家主动供述其曾经贩卖另外一部分海洛因毒品给下家 。 警方随即提审下家 , 下家口供印证了上家的说法 。 上家累计贩卖的海洛因毒品数量达到了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
另外 , 上家还有一个10年前因贩卖几克海洛因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毒品再犯前科 ,
鉴于上家系毒品再犯 , 且贩卖毒品数量达到了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 虽然上家如实供述 , 认罪态度好 , 但不足以轻判 , 一审法院判处上家死刑 ,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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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 一、二审法院忽略了一个重要情节:上家主动供述前 , 警方查获的毒品数量尚未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毒品数量 , 且警方尚未掌握上家贩卖其他毒品的实际数量 。 上家主动供述后 , 警方提审下家印证了上家供述的真实性 。 上家主动供述后 , 上家贩卖毒品的数量累计才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
这就出现一个尴尬的情形 , 如果上家硬抗 , 不供述警察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实际数量 , 因为涉案毒品数量达不到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 上家不会被判处死刑;上家主动供述后 , 涉案毒品数量达到了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 结果被判死刑了 。
到底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 还是坦白从严抗拒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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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还有最高法院把控最后一道死刑防线 。
最高法院认为 ,
一、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 , 已查获的毒品数量尚未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 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 , 累计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 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
这样规定有利于深挖余罪 , 节约司法成本 。 反之 , 会给人以坦白越多刑罚越重的印象 , 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也不利于深挖和打击犯罪 。
上家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实际贩卖毒品数量之前 , 警方查获的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在上家主动坦白后 , 其贩卖毒品累计数量才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 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
二、毒品再犯虽然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但也要区分罪名和量刑 。 前罪越重 , 刑罚越重 , 所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就相对较小 。
本案上家前科发生在10年前 , 贩卖海洛因3.2克 , 与那些贩卖毒品数量大 , 判刑重的毒品再犯相比 , 其再犯情节有所不同 。
最终最高法院没有核准上家死刑 , 而是撤销二审裁定 , 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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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上述情形是可以不判处死刑 , 而不是一律不判处死刑 。 对于那些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 , 且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多次贩毒等从重处罚情节 , 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 , 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 , 也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笔者就碰到这么一件被告人坦白警方尚未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实仍被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 。
【广州王红兵刑辩律师主动交代其他毒品犯罪事实,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判死刑吗?】被告人邵某某因运输33公斤冰毒被抓 , 为了保命 , 他向警方坦白他还干了两单分别贩卖30公斤和23公斤冰毒的犯罪事实 , 警方根据其供述 , 抓了被告人邵某某的上线和下线 。 这个案件一共17名被告人 , 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死刑 , 包括邵某某 , 四名被告人死缓 , 四名被告人无期 , 四名被告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 最后一名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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