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6次起诉股东追债数亿,却不提供借款证据被驳回,营口银行这债到底要不要?( 三 )


通常而言 , 吸存放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 , 合规之下向股东发放贷款亦是平常事 , 但营口银行的“不平常”之处就在于 , 作为“身经百炼”的放款主体 , 在起诉借款方时 , 却离奇地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
在(2015)营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中 , 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诉称 ,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 , 在有担保的情况下 , 该行与群益集团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 , 贷款金额合计7800万元 。
之后 , 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向法院起诉 , 请求判令群益集团向该行偿付贷款本金7800万元及直至贷款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全部利息 。
然而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原告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群益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驳回原告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的起诉 。
作为债权人(原告)的银行 , 难道无法举证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比较奇怪” , 多位法务工作者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说道 。
对于上述情形 , 华东地区某股份制银行法律合规部人士直言“匪夷所思” 。
“正常情况下 , 银行与其债务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银行要主张借款事实的举证比较容易 。 例如 ,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 银行放款的资金流水 , 逾期后银行进行催收的证明等 。 由此来看 , 此处提及的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显得较为反常 。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进一步解释称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师表示 , 银行流水等转账凭证其实是比借款合同更为重要的证据 , 即便没有借款合同 , 有转账凭证 , 也可以主张大股东资金占用或不当得利 , 要求大股东返还 , 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成立 。 而如果仅有借款合同、没有转账凭证等证据 , 法院不会仅以借款合同为依据认定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 。
就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情况来看 , 类似的案件并非仅此一起 , 该行与金鼎镁矿亦存在借款合同纠纷 。
据(2015)营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书 , 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诉称 , 在与金鼎镁矿签订《最高额信贷合同》后 , 2015年4月23日 , 该行与金鼎镁矿签订了《借款合同》 , 贷款金额为1.4亿元 , 贷款期限为一年 , 当日该行依约为金鼎镁矿发放了贷款 。
除此之外 , 2015年5月21日 , 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与金鼎镁矿签订了最高额信贷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 依约为金鼎镁矿承兑了票面金额共计4000万元 , 敞口金额2000万元 。
上述民事裁定书显示 , 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请求法院判令金鼎镁矿向该行偿付贷款本金及交存票款共计1.6亿元 。 不过 , 同样地 , 法院又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驳回该行的起诉 。
采访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 , 营口银行与群益集团或金鼎镁矿牵扯的借款合同纠纷至少14起 , 涉及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营口银行大连黄河路支行 , 均因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
不过 , 让外界不解的是 , 为何营口银行在这些已起诉至法院的追贷案件中 , 却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驳回起诉?银行贷款出去不是有贷款合同、转账流水等诸多材料吗 , 难道这些证据也没有提供?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徐晓明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 , 若是该行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 这种情况基本不太可能 。 因为案件要立案也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 , 且借贷纠纷的案件 , 借款协议、放款记录等证据并不是很复杂 。
徐晓明律师进一步表示 , 银行拿了证据 , 法院对证据审核之后 , 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 , 因为已涉及对实体关系进行审理 ,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出一份判决书 , 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请 , 而不是一份裁定书 。 而在上述案件中 , 法院是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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