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就免除死刑?为什么广西奸杀案嫌犯二审改判( 四 )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这里 , “罪行极其严重”又存在另一个问题:很多犯下“极端案件”的犯罪分子 , 是存在一定精神疾病或心理扭曲状态的 , 在某种程度上 , 他已经脱离普通人的存在了 , 已经是一个“非常人” 。在过往很多案例里 , 相当一部分被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分子” , 对自己的生活、对这个社会已经不存在正常欲望和期待了 , 可以说已经被自己抛弃 , 被世界抛弃了 , 这样一个人 , 法律判他死刑 , 意义又在哪里呢?我们让一个已经被社会抛弃的人死亡 , 就一定能发挥威慑作用吗?一定就可以抑制犯罪率吗?如果要通过判处一个走投无路、连死都不怕的人死刑 , 用剥夺他们生命的方式实施“正义” , 我觉得这样的正义大概不会太高尚 。况且 , 死刑和死缓 , 实际上对大众产生的影响程度并不大 。根据二审判决 , 在判处杨某毅死缓的同时 , 也判处不得减刑 , 因此杨某毅即使保住性命了 , 也是注定要在监狱里坐一辈子的 。那么社会又愤慨 , 认为死缓最终“死不了” , 相当于留了他一命 , 但大众对刑法存在的另一大误解就是:“保命”不等于“回归正常生活” 。
(5月10日 , 被害女童家属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的侯士朝、王飞律师担任此案申诉代理人)从公众角度来看 , 像杨某这样一个犯罪分子 , 余生在监狱里度过 , 已经脱离了大众视野 , 已经不再作为社会一部分而存在了 , 更不可能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 , 容不容他一命 , 对大众多数人而言 , 其实并不存在多大差别 。诸如邻里矛盾、情感纠纷等人情纠纷情节导致的故意杀人案 , 和一般意义上的严重犯罪分子(如无差别犯罪) , 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如果枉顾那些特殊性 , 按照那些为犯罪而犯罪、为杀人而杀人的恶劣事件同罪 , 且没有给予相应的宽济” , 才是一定程度违背了司法的公正性 。综合上述三位法律专家的意见 , 法律上对于“百香果女孩”一案 , 实际上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在法官认定合理理由的基础上 , 决定判处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 , 这两种判决结果应该说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 。那么 , 二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 , 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没有问题?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调卷审查 , 给出答案 。作者 | 南风窗采访人员 肖瑶排版 | 刘克洪图片 | 部分来源于网络南风窗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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