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广西奸杀案嫌犯二审改判( 三 )
(《红星新闻》报道截图)十年前一起云南“李昌奎”案 , 可以与本案略作对比 。2009年5月发生了一起案件 , 云南昭通市李昌奎奸杀同村19岁女孩 。 结合罪犯的自首行为、赔偿情节等 , 该案被当年的一、二审先后判处死刑、死缓 , 但最终仍然被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 。然而 , 当年的李昌奎是明确被司法判断“在强奸行为后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 且杀害了两人 。 ”而杨某毅日前被认定的犯罪行为 , 系奸淫幼女致人死亡 , 构成强奸罪一罪 。但毋庸置疑的是 , 女童的死亡和杨某毅有着直接关系 , 杀害罪行确实存在 , 剩下的就是量刑的增减平衡、拿捏问题 。03死刑与死缓南风窗:如今的司法判决 , 如何把握“死刑”与“死缓”的平衡关系?多数人眼里 , “死缓”与“死刑”二者所达到的惩处效果大相径庭 , 但在司法考量上二者似乎经常切换 。刘喆敏:死缓也是死刑 , 但社会对“死缓”一直存在误解 , 对“死刑”也有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期待 。从学理上来说 , 如果对故意杀人案件的惩戒力度真的实质上降低了 , 那在该犯罪行为上的威慑力是会被削弱的 。但是在舆论掀起是否要“留他一命”的探讨时 , 我们不能忽视一个核心考量:对谋杀的惩戒力度是不是真的降低了?实际上 , 缓刑的适用范围并不如大家想象的这么广 , 都是轻罪罪犯 , 同时还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 才有机会判处缓刑 。 而累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恶性相对不小的罪犯是不适用缓刑的 。准确来说 , 死缓是特别的缓刑 。 死缓的缓刑期间仍然是在监狱服刑 , 与一般的“缓刑”是非羁押状态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所以 , 缓刑也是现代刑罚的一种人道文明的体现 , 对于轻罪罪犯 , 确实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很小 , 内心悔过的罪犯 , 完全有可能“弃暗投明” 。曾有不少研究和实验都表明 , 其实监狱中的交叉感染和社会纽带的断裂 , 非常容易导致轻罪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 。 但缓刑制度有利于犯罪人保留自己的社会性和家庭生活 , 不仅降低行刑成本 , 提高矫正效果 , 而且避免了监狱烙印和交叉感染 。 其实也是为了人道、社会文明以及预防犯罪考虑 。实际上 , 相当数量的故意杀人罪最后都并非以死刑作为最终宣告刑罚的 , 对本案的评价也是基于罪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情况下 , 公众认为死缓的结果并不足够公正 , 所以引发了话题讨论 。其次 , 刑罚对于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 其实更多的是犯罪心理上的问题 。 曾有业界不少讨论认为 , 故意杀人或者重罪罪犯在犯罪前对刑罚的恐惧心理其实难以衡量其是否存在以及或大或小 , 还是有一定争议的 。
叶竹盛:死缓是法律践行“宽严相济”的重要原则体现 。对于死刑 , 业内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苛 , 而在于犯罪之人有没有机会逃脱法网 。一般来说 , 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 如果存在自首情节的 , 最终判处死缓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 但并非必然 。但社会对“死缓”这个词 , 一直存在误解 。在法律上 , 死缓也是一种死刑 ,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极端刑罚 , 判处死刑的基本法理是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 , 且“没有改造的可能性” , 而死缓的司法政策基础则在于“宽严相济” , 给被告人留一个“待观后效”的保命机会 。刑罚的主要功能包括“改造” , 只要存在改造可能性 , 通常就没必要剥夺其生命 。如刚才所说 , 死刑执行十分严苛 , 足够在法律上致死的“极其严重犯罪情节”通常包含两个面相:其一 , 罪行情节极其严重;其二 , 犯人本身不被认为存在改造从良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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