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广西奸杀案嫌犯二审改判( 二 )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对于认定为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款条文中的“可以” , 都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保留了余地 , 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综合考量犯罪意志、手段的残忍程度、是否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 来确定具体的量刑 , 以尽量达到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中国从汉律始就有“先自告 , 除其罪”的规定 。 设置自首制度的本身的意义在于为罪犯的“弃暗投明”提供了一种路径 , 帮助司法机关更效率地破案、追诉 , 体现定罪量刑中罪责刑相当和刑罚宽严相济的统一 。就判决结果而言 , 法定刑确定量刑起点 , 量刑情节以供参考得出一个基准刑罚的范围 , 并根据其他细节的案件情况全面、综合地得出宣告刑罚的结果 , 最重要的还是罪责刑需要达到公正相当 。所以 , 从法律适用角度出发 , 改判结果也在法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
(二审判决后 , 被害女童家属表示会继续申诉)叶竹盛:司法判决需要“集聚智慧”和拿捏微妙边界 。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自首就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如果认为只要自首就一定能保命 , 肯定也是荒唐的 。通俗来讲 , ‘自首能不能保命’这个问题 , 对于法院来说 , 具体判断是需要“极具智慧”的 , 是需要“拿捏一个微妙边界的 。 ”如何拿捏 , 既不会导致更加严重的不良社会后果——比如有的人滥用自首“保命” , 也不能起到反向威慑作用——如果自首不给予从宽的话 , 也许很多人会不再愿意自首?可能在逃亡过程中犯下严重罪行 。法律对死刑的适用条件是很严格的 , 一定要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 比如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 或犯罪后果极为严重 , 比如致多人死亡 , 或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 例如在公共场合无差别杀人 。几方面结合起来 , “自首”和“死刑”的关系就变得极为微妙 。另外 , 在“百香果”一案中 , 杨的自首 , 不仅是对罪行本身的坦白 , 在该扑朔迷离的案件情节中 , 大大降低了司法裁判的难度 , 缩短了破案的进程 , 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02量刑的顺序南风窗:二审的判决 , 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存在对杨某毅进行“减刑”的可能性 , 这也正是引起争议的地方 , 改判是否意味着法律对杀人行为的惩戒力度降低了?叶竹盛:刑法规定很清楚 , “强奸致人死亡的 , 最高可判死刑” 。 这里的“致人死亡”并不侧重动机 , 而侧重结果 。从刑法的条文看 , 强奸致死案和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存在轻重之别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是这么说的: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刑法》里关于强奸罪的第236条则这么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刑法》里关于强奸罪的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仔细观察不难发现 , 这两句话表述的关键区别:量刑的顺序 。故意杀人量刑的起点是最严重的 , 理论上先预设死刑 , 如果存在自首、防卫等其他降低恶劣程度的情节 , 就考虑依档次递减判决;但强奸罪不一样 , 它先设定的是“十年以上徒刑” , 再根据情节严重后果程度增加量刑 。回到该案 , 在“强奸”和“杀人”数罪并罚的考量下 , 当下其实还存在一定争议:杨某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红星新闻》通过杨某燕家人披露的判决书报道 , 女童的最终死因 , 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 , “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 , 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 , 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 , 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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