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叶风动“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二 )


2、法律规定女家不能逐出赘婿再次嫁女 , 赘婿群体地位得到提升
对于赘婚双方来说 , 一般都是女家享有更高的权利 , 可以随意休婿 , 但是在明代法律的规定下 , 女家却不可以随意的逐出赘婿 , 这也体现了赘婿群体的法律地位的提升 。
在明代《大明律》当中明确规定了 , 女家不可以逐出女婿之后再次嫁女 。 这是在封建历史上 , 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赘婚有如此规定 。 这从侧面上证明了赘婿的法律地位上升 。 而且也体现了当时明代政府对于赘婚现象的接纳和接受 , 在法律层面上 , 政府已经开始采取一定的措施 , 来保护赘婿地位和赘婚 。 赘婿实际生活中过的“很惨”
虽说在法律地位上 , 赘婿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 , 但实际上在民间生活当中 , 赘婿的地位仍然没有改变 , 地位低下是赘婿生活的常态 。
1、赘婿实际承担义务繁多 , 且生活小心谨慎 , 地位低下
在实际的赘婚生活当中 , 赘婿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很多 , 而且大部分生活比较小心谨慎 , 地位比较低下 , 完全和法律层面上规定的所相反 。

柳叶风动“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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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喜之日
一般来说 , 赘婿在婚姻生活当中 , 不仅要承担各种家庭琐碎劳动义务 , 还需要服侍家人 。 实际上的赘婿地位 , 和封建社会女子地位并无差别 。 不仅要成为女家的免费劳动力 , 而且还需要承担各种家务 , 听取女家规定 , 服侍岳丈和岳母 , 照顾妻家原夫的子女等等 , 甚至不能私自回家 。 可以说 , 当时的赘婿的实际地位和“卖身为奴”并无差别 , 甚至丧失了基本的人格 。
2、赘婿实际权力很低 , 只拥有财产管理权 , 没有所有权
除了承担义务繁多之外 , 当时在法律层面上规定的财产继承权 , 在实际的赘婚生活当中 , 赘婿也是无法享有的 。
大部分的赘婿 , 只享有财产管理权 , 但是并没有财产所有权 。 照看妻家的产业和财产 , 是赘婿应尽的义务 , 但是赘婿却没有任何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 在一般情况下 , 赘婿在赘婚生活当中 , 其实只是充当一种免费的劳动力和延续香火的角色 。
从赘婿实际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层面上来看 , 明代赘婿的实际地位远远低于法律所规定的 。 虽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去维护赘婚双方的权利平衡 , 但在社会生活当中 , 赘婿群体仍然是受到歧视的 , 仍然无法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 。 长久的压迫和歧视 , 带来赘婿们的反抗
这种现实情况和法律层面上完全相反的赘婿地位 , 不仅让明代赘婚政策名不副实 , 而且由于社会的歧视严重 , 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 对于明代的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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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尊严
1、社会歧视赘婿现象频发 , 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不论明代政府在法律层面上采取了多少保护赘婿地位的措施 , 但是赘婿在社会上还是受到普遍歧视的 。 在男子为尊的古代社会 , 男子主动愿意去当赘婿 , 是会被社会瞧不起的 。 不仅仅是女家家族会歧视赘婿 , 连男子本家都要受到一定的歧视 , 在女家受到一定压迫的赘婿 , 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卫自己的权利 , 包括实施暴力或者偷盗财产等等行为 。
而这些行为 , 直接就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家庭矛盾 , 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 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 对于明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 , 有着不利的影响 。
2、较为直接的买卖关系 , 导致赘婚中双方关系不和谐
在赘婚生活当中 , 夫妻双方关系不和谐是一种常态 , 因为赘婚的成立条件本身就是一种交易 。
双方的赘婚 , 实际上是一种明买明卖的婚姻关系 。 大多数的女家选择赘婚 , 都只是为了延续香火和获得免费劳动力 , 而男子选择赘婚 , 自然也并不会是因为真爱 , 而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钱财或者财产 。 因此 , 这些赘婚的条件 , 也就暗示了双方不仅仅是一种婚姻关系 , 而是一种更为直接的买卖关系 。 这也就直接造成了在赘婚生活当中 , 双方基本上没有什么情感联系 , 而直接导致了关系的不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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