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警惕世界卫生组织大会“邂逅”国际法院

高度警惕世界卫生组织大会“邂逅”国际法院
5月17日 , 世界卫生组织将召开成员国大会 。 国内媒体普遍预测 , 中国可能会在此次会议上遭到部分国家的"围追堵截" , 因而需要提前精心准备 。 笔者在这里想要提醒的是 , 我们有必要将此次会议与国际法院"挂钩" , 高度警惕此次会议之后 , 我国可能会被诉至国际法院的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第75条规定 , "任何与本章程解释或适用有关的问题或争端 , 一旦不能通过协商或世界卫生组织大会解决 , 除非当事国一致同意通过其他方式另行解决 , 相关问题或争端就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 , 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 "英文规定为:Any question or dispute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which is not settled by negotiation or by the Health Assembly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atute of the Court, unless the parties concerned agree on another mode of settlement.此规定有几个地方值得我们高度关注:1. 此规定既涉及到"问题" , 又涉及到"争端" 。 无论是"问题"还是"争端" , 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 都可以提交到国际法院解决 。 相对于"争端"而言 , "问题"的门槛是非常低的 。2. "协商解决"或"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大会解决"是选择关系而非累积关系 。 只要满足二者之一而依然不能解决 , 相关"问题"或"争端" , 即可被提交国际法院 。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及可被解释为可能涉及到国家同意原则 , 也可被解释为"只要满足了国际法院规约"有关规定 , 如规约第4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 , 国家既可以通过递交申请书的方式启动诉讼 , 也可以通过递交特别协议的通知的方式启动 。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 , 均应指明争端的主体事项及所涉当事国) 。 究竟何种解释会被国际法院所接受 , 将取决于证据和说理论证 。就上述第二点而言 , 其就与这次即将举行的世界卫生组织大会产生了"紧密"联系 。 此种紧密联系的含义是指 , 我们需要高度警惕某些国家会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大会向我国"发难" , 而在"发难"之后 , 无论结果如何 , 其就可能进一步宣称 , 其在世界卫生组织上的"发难" , 已经满足了《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第75条所规定的"不能通过协商或世界卫生组织大会解决"这一条件 , 因此 , 相关"问题"或"争端" , 即已具备了径自被提交到国际法院的条件 。而从"问题"或"争端"的形成角度来看 , 考虑到无论是"问题"或"争端" , 都很容易通过援引《世界卫生组织章程》序言的规定、第63条的规定或第64条的规定等任何一项予以满足 , 或上述三点中的任何两项等予以满足 , 从而能形成一个案件 , 一旦世界卫生组织大会结束 , 我国将很有可能会在较短时间内被诉至国际法院 , 这并非不可能 。 因此 , 在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大会的同时 , 我国就有必要将此次会议的召开同国际法院相关联 , 认真思考第一次被诉至国际法院的可能性问题 。当然 , 从历史来看 , 我国此次即使被诉 , 可能也并非第一次 。 我国第一次被诉 , 应该是2014年被马绍尔诉至国际法院 。 但由于在该次被诉之后 , 我国并没有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导致该次尽管被诉 , 案件却并没有被列入国际法院案件总表 。与该次不同的是 , 由于我国并没有对《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第75条予以保留 , 此次一旦被诉 , 案件会当然地进入国际法院案件总表 , 成为我国真正被诉的第一个案件 。 即使我国不同意被诉 , 不认同案件的成立 , 相关立场 , 却并不能阻止案件被列入国际法院案件总表 , 不能阻止接下来程序的启动 。 被诉之后 , 我国能做的 , 首先是对案件管辖权/可受理性问题进行抗辩 。 即使如此 , 这也是在国际法院启动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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