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养成温州银行舟山分行违法遭银监局处罚 贷款形成风险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 温州银行舟山分行存在未及时清退向借款人转嫁的抵押物评估费、贷款管理不审慎 , 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 , 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3万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据温州银行2019年年报 ,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持股数量为5.38亿股 , 持股比例为18.15%;第二大股东为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持股数量为2.40亿股 , 持股比例为8.10%;第三大股东为温州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 , 持股数量为1.79亿股 , 持股比例为6.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 , 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 , 不予兑现 , 不予收付入账 , 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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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养成温州银行舟山分行违法遭银监局处罚 贷款形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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