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视频加国私募市场系列(四)--加拿大豁免证券市场的投资门槛


公开发行市场上的证券 , 都经过严格的登记和注册 , 向公众提供了详细的招股说明书 , 并且必须持续披露核心经营信息 。 证券法假定公众了解其中存在的风险 , 也能承担其中存在的风险 , 所以不对投资者进行限定 。 证监会的精力 , 主要用于监控发行和销售环节 。
但是 , 豁免发行市场上的证券都没有公开招股说明书 , 要求持续披露的经营信息也会少很多 , 易给很多心怀不轨的人留下恶意欺诈空间 。 证监会财力和人力有限 , 不可能一开始就将心怀不轨的发行商识别出来 。 更关键的是 , 很多发行豁免产品的企业 , 本身就处于初创阶段 , 或者还没有走上正轨 , 存在着较高的经营风险 。
因此 , 相对于公开市场来说 , 豁免市场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成倍的回报 , 但是也存在更高的投资风险 。 如果不对投资者进行限定 , 会导致很多人由于不了解风险 , 或承担不了风险而血本无归 , 家破人亡 。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 , 确保豁免市场稳定 , 证监法严格限定了豁免市场的投资标准 。 只有充分了解风险或具备较高经济实力的人 , 才能入场投资 。 一个投资顾问曾经告诉笔者 , 他们每次与新客户见面 , 都会首先了解客户的家庭资产 , 以及可以承受的投资风险;其次 , 会向客户充分说明风险 , 并要求其亲自填写投资原因 , 确保其100%知情;最后 , 公司还会对客户进行再评估 , 拒绝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投资 。
那么 , 究竟哪些人可以投资加拿大豁免资本市场?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界定了两种投资者 , 一种叫"符合资质的投资者" , 另一种叫"合格投资者"" , 前者适用于整个豁免市场证券 , 后者主要适用于仅提交发行备忘录的豁免证券 。
在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中 , "符合资质的投资者"包括以下机构或个人:
A.加拿大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的分行;
B.根据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法成立的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及其子公司;
C.A和B所述自然人的子公司 , 如果该自然人拥有子公司的所有投票权证券;
D.在加拿大司法管辖区 , 根据证券立法注册为顾问或交易商的自然人;
E.根据加拿大任一司法管辖区证券立法 , 注册为或曾注册为交易代表的个人;
F.加拿大政府、司法管辖区、国有企业、代理机构 , 或者加拿大政府、司法管辖区完全拥有的实体;
G.加拿大的市政当局、公共委员会、城市社区、学校 , 魁北克的蒙特利尔岛学校税管理委员会或城际管理委员会;
H.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国家、联邦、州、省或城市政府 , 或其政府所属机构;
I.加拿大金融监管机构办公室、养老金委员会或类似监管机构监管的养老基金;
J.个人或与配偶实益拥有超过100万加元变现金融资产 , 税前 , 除去任何相关债务;个人实益拥有500万加元变现金融资产 , 税前 , 除去任何相关债务;
K.在过去两年中 , 每年税前净收入超过20万加元 , 或与配偶每年的共同税前净收入超过30万加元 , 并且投资当年的收入水平有望超过以往的个人;
L.自己或与配偶共同净资产至少达到500万加元的个人;
M.根据最近财务报表 , 净资产至少达到500万加元的自然人 , 个人或投资基金除外;
N.在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内 , 根据招股说明书分销或分销自己证券的投资基金;
O.根据加拿大任一司法管辖区证券法招股说明书发行或已经发行证券的投资基金 , 并且已经收到监管机构发出的收据;
P.根据《加拿大信托和借贷法》、各省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类似立法进行注册或获得授权 , 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企业或公司;
Q.代表加拿大或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投资顾问全权管理账户的自然人;在安大略省 , 代表证券购买者全权管理账户的自然人;
R.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注册的慈善机构 , 并获得所在司法辖区合格顾问或注册顾问的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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