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阿培;阿健;二手房;过户;购买;合同;被告警惕!男子买二手房后险“房财两失”,只因与卖家的一个约定
买房是一件幸福但又不简单的事情,需要谨慎对待,尤其是购买二手房,面临的法律风险要比一手商品房大得多,稍不注意,很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采访人员近日从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 。
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也实际入住了这套二手房,
房屋产权未满两年 买房约定两年后再过户
原告阿培(化名)寻觅了多处房源后,最终看中了被告阿健(化名)位于增城荔城的房产 。
双方经价格协商,同意该房产以一百万元的价格成交 。阿培与阿健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天向阿健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0元 。
虽然所购买房屋的地段和价格都令阿培较为满意,但房子却存在一个问题,即阿健获得涉案房屋的产权未满两年 。
阿培知悉这一情况,但仍与阿健签订协议,
房屋被查封 过户不成钱也拿不回
合同签订后,阿健依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阿培使用,阿培随后入住 。原以为安心等两年,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就真正属于自己了,但在2018年12月,阿培却发现因阿健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阿培将阿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双倍返还其购房定金以及先行垫付的房屋按揭款 。
【房屋;阿培;阿健;二手房;过户;购买;合同;被告警惕!男子买二手房后险“房财两失”,只因与卖家的一个约定】增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中,因被告阿健欠下外债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致使原告阿培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
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
另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逾期超过五天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与总楼价10%的违约金 。”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前期已垫付按揭款(实质是购房款) 。
法官提醒:慎重购买未能及时过户房产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大事,购买过程应慎之又慎 。“二手房”相较于一手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买房人需要更加小心谨慎,才能避免踩雷 。
但现实中,出于减少税费、规避限购政策等目的,不少二手房买卖合同作出了出证满2年、甚至满5年过户的约定,此等待期间卖方仍为房屋登记的权利人,
如本案中的阿培,购买房产证未满两年的二手房,虽然他已经支付定金且入住了房屋,但由于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实际变动,房屋产权并不属于阿培,
另外,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阿培一直以阿健的名义偿还购房按揭贷款,这也是一种风险极大的交易行为,值得警惕 。
建议购房者慎重考虑购买这种无法及时过户的房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图片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江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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