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法院物价上涨,孩子的抚养费也跟着上涨?



独山县人民法院物价上涨,孩子的抚养费也跟着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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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 , 确定了子女抚养费数额 , 双方约定 , 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变更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的内容 , 是否还能起诉增加抚养费?
何种情形可以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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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案例
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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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袁何某
2006年1月8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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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定代理人
何某
原告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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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袁某
原告父亲
被告袁某与原告母亲何某于2007年3月15日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 婚生子即原告袁何某随母亲何某生活 。被告袁某 每月支付原告袁何某生活费100元 (原告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 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凭 发票由被告和原告母亲各自承担50% , 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
离婚后 , 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 , 原告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基本都是原告母亲负担 。
另查明 , 被告是一名交通协管员 , 每月平均工资3400元(含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外勤岗位津贴) 。
近年来 ,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原告年龄的增长 , 原告认为被告每月给付生活100元已经不能维持其生活所需 , 要求被告每月增加生活费至500元 。 由于被告不同意 , 于是原告诉至 南丹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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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人民法院物价上涨,孩子的抚养费也跟着上涨?】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 , 另一方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 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人们生活水平及工资的不断提高 , 物价及生活消费也在不断增长 。 被告自2007年至今按照离婚时的协议向原告每月支付100元的生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教育与成长的需要 , 故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增加生活费500元;每个月至少来探望原告两次 , 每次探望应与原告相处至少半天、与原告谈心不得少于30分钟的诉讼请求 ,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法院判决
南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原告满十八周岁即2024年1月8日时止 , 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 , 给付时间为每月15日之前;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 在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 , 由被告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六探望原告各一次 , 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半天、谈心时间不少于30分钟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
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请求改判其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
至 袁何某 十八周岁止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袁何某母亲何某与袁某于2007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 调解书确认袁某每月支付袁何某100元抚养费 , 目前袁何某随母亲何某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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