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声音说法|阳台栏杆坠落砸坏私家车,该由谁来赔偿?
文丨葛梦婷
飞来横祸!
停车位上的私家车被邻居家阳台掉落的装饰栏杆砸损 , 维修花费21975元 , 到底该由谁来赔偿?
近期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 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文插图
【上海法治声音说法|阳台栏杆坠落砸坏私家车,该由谁来赔偿?】
案情回放
小李与朱先生、魏女士夫妇是邻居 , 同住在本市杨浦区某小区 。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
2019年3月的一天 , 小李的私家车停放在该小区地面物业划定的车位上 , 朱先生与魏女士家的东阳台栏杆忽然掉落 , 正巧砸中了小李的私家车 , 致车辆前挡风玻璃、仪表盘大盖板、仪表盘骨架、空调暖风机等多部位损坏 。 后小李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 , 支付车辆维修费21975元 。
2019年10月 , 小李诉至上海杨浦法院 , 要求判令朱先生、魏女士、物业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 。
争议:到底该由谁来赔偿?
被告朱先生、魏女士共同辩称 , 当天两人家中正在装修 , 装修工人更换东阳台上的铝合金移窗时不小心碰到了该栏杆 , 但并没有敲打 , 栏杆就断裂掉落 。
栏杆掉落系因其本身锈蚀、老化导致 , 且该栏杆式样的装饰物是大楼外立面的装饰物 , 由开发商安装 , 属于大楼的公用部位 。 两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时 , 东阳台就已是封闭式阳台 , 阳台窗外的部分无法使用 , 两人并非涉案栏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 因此 , 相应赔偿责任不应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担 , 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 , 掉落的栏杆属于朱先生、魏女士家阳台的附着物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共用部位、公共区域、专有部分之约定 , 涉案栏杆属于朱先生、魏女士家的独立使用和专有使用部分 , 故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担 。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栏杆坠落砸损小李汽车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认定为朱先生、魏女士还是物业公司 。
关于朱先生、魏女士的责任承担问题 , 因涉案栏杆从外观及作用上看 , 紧贴阳台上的全封闭铝合金窗 , 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安全防护作用 。 从栏杆的构造上看 , 其独立于其他住户 , 仅有朱先生、魏女士家可以独立使用 。 故朱先生、魏女士当属涉案栏杆的实际使用人 。 朱先生、魏女士在享受该栏杆带来权益的同时 , 理应对该栏杆的日常保养及维护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 此外 , 两人自认事故发生当天装修工人在更换东阳台上的铝合金移窗时碰到该栏杆 , 两人现并无证据证明栏杆掉落与其装修行为之间无关联性 。 因此 , 朱先生、魏女士的抗辩意见不足以证明在使用栏杆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慎的注意及维护义务 , 理应对小李的车辆维修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 因涉案栏杆属于小区住宅楼外立面的组成部分 , 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 应当对小区居民楼的外立面的安全防护问题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 应当定期督促业主自查、出现问题及时报修、定时检修 。 物业公司的抗辩意见亦不足以证明其对小区住户阳台外铁栏杆的安全问题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 , 亦应当对小李的车辆维修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
关于朱先生、魏女士与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 ,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 , 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担70%赔偿责任 , 赔偿小李15382.5元 , 由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 赔偿小李65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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