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湖北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十条”
人民网武汉5月9日电 5月8日下午 ,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举行第93场新闻发布会 , 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 , 从金融、财税、保险、用地、项目建设等十个方面 , 推出了一系列具体、可量化的政策 ,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
从金融方面给予支持 。 省财政统筹整合3亿元 , 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 。 对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企业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 通过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 延期期间免收罚息 。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 , 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 。 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 , 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 , 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银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
从财税方面给予支持 。 主要是从鼓励粮食生产、恢复生猪生产、发展生产服务、减轻主体负担等加大支持力度 。 在鼓励粮食生产方面 , 除了继续对中稻晚稻进行稻谷补贴以外 , 今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早稻 , 纳入稻谷补贴范围 。 在恢复生猪生产方面 , 对2020年底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一定补贴 。 在发展生产服务方面 ,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深耕深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 , 每亩最高可补贴100元;提供环节服务的 , 每亩可补贴10至20元 。 具体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 在减轻主体负担方面 , 主要包括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020年 ,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 经报省税务机关批准 , 可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纳税款;从2月至6月 , 免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按照规定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费的 , 可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免收3个月租金 , 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 。
从社会保险方面给予支持 。 主要是落实44个县(市、区)规模化育肥猪保险政策 。 同时 , 将油菜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 , 实现应保尽保 。
从用地和项目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 在用地方面 , 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 对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 可以使用一般耕地 , 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 明确新编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 , 保障乡镇产业发展用地 。 同时 , 支持各地开展点状供地 , 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 。 在项目建设方面 , 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技推广、轮作休耕、耕地质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财政支农项目 。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 纾困十条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最大、最现实的困难 , 精准施策 , 拿出破解难题的政策措施 , 不搞穿靴戴帽 , 十条措施条条都有针对性 。
【新型农业湖北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十条”】此次主要帮助的对象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类主体 , 主要支持方面是金融支持、财税支持、要素支撑、服务保障 , 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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