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银保监会:互联网贷款个人授信不超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不得委托暴力催收机构催收贷款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银保监会:互联网贷款个人授信不超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不得委托暴力催收机构催收贷款
【贷款银保监会:互联网贷款个人授信不超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不得委托暴力催收机构催收贷款】每经编辑:赵庆
贷款银保监会:互联网贷款个人授信不超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不得委托暴力催收机构催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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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网站5月9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 意见稿指出 ,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 到期一次性还本的 , 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 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 , 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 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 , 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 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 , 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 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立即终止合作 , 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
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 , 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 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 , 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 , 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 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 , 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 , 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 , 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 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
意见稿提到 ,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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