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线上投资需注意存证据,三类理财产品易受疫情影响

受疫情影响 , 理财投资重在防风险
近日常听人说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自己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收益减损 , 理财公司无法及时向投资人支付理财收益 。
目前来看 , 主要有三类理财产品容易受到疫情影响:投资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交通业等实体经济行业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通过线上形式购买的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委托理财产品 。
对此 , 投资者要提高自己的证券投资专业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 投资人在投资时应当选择有专业资质的理财机构和正规的理财产品 , 并且询问清楚所投资产品的运作模式和投资风险再决定是否投资 。
投资受损后应及时止损
有些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交通业等投资标的企业 , 受疫情影响暂时停工、停产而导致效益减损 , 理财公司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用以向投资人支付 , 理财产品可能面临收益兑付延迟甚至兑付不能的风险 。
例如 , 王先生向某理财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 , 约定:投资资金投入一家SPA会馆 , 该会馆的部分股权产生的收益权转让给王先生 , SPA会馆将股权收益定期支付给理财公司 , 理财公司收到后再交给王先生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 该SPA会馆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延迟开工 , 数月未产生经营收益 , 造成经营收入减少故无法支付委托理财收益 。
如果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企业受到疫情影响 , 投资人应当怎么办?对此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林强认为 , 首先 , 疫情期间投资者要密切关注项目收益情况 , 并要求理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如要求理财公司及时报告所投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受疫情影响情况、疫情期间采取的投资策略等;其次 , 在得知疫情产生的影响之后应及时止损 , 如在满足合同条件时及时退出投资 , 将风险降至最低;最后 , 投资人应尽可能与理财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 如降低收益比例 , 甚至损失部分本金 , 提前退出投资 , 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各方的影响 。
此外 , 由于疫情在金融市场的传导效应 , 证券市场波动较大 , 疫情前期投资人及理财公司不看好市场预期走向 , 部分证券市场走势低迷;部分证券短线呈振荡上涨走势 , 易触发投资人及理财公司过于乐观的情绪 。 投资人及理财公司易出现因预测不准确导致的非理性投资 。
每年4月 , 上市公司须依规发布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报告 。 受疫情影响除少数行业外大部分行业的预期业绩可能下降明显 , 易引发市场悲观情绪从而造成市场波动 。
朝阳法院法官陈曦指出 , 证券市场近期波动频繁 , 较难预测 , 且部分证券产品因投资标的企业停工、停产受到的影响较大 , 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不确定性加大 , 容易引发投资人及理财公司不理性决策 , 从而造成投资利益受损 。
不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理财产品
“因疫情影响无法兑付理财收益或收益减损 ,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依约履行 , 取决于疫情及防控措施与委托理财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 ”陈曦说 。
李女士投资的理财产品收益本应支付到2020年2月 。 可是 , 理财公司从2019年8月即开始停止支付收益 。 李女士认为理财公司违约 , 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理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理财公司却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认为自己不构成违约 。
【经济日报线上投资需注意存证据,三类理财产品易受疫情影响】这种情况下 , 因为在疫情开始之前理财公司即停付收益 , 所以2019年8月至疫情开始前停付收益不可能是疫情导致 , 理财公司对于该时间段的停付收益无法依据不可抗力免责;对于疫情开始后停付收益 , 理财公司应证明停付确系疫情影响 , 否则仍然无法免责 。
陈曦分析 , 如果收益损失是由于疫情或疫情防控造成的 , 那么在疫情影响的范围内理财公司有可能免责 , 但理财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及时向投资人通报相关情况;因理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导致损失扩大的 , 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则不能免责 。 合同履行中 , 除疫情影响外 , 理财公司也有过错的 , 理财公司对于其过错导致的收益损失部分不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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