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笔迹鉴定意见为非同一人书写,法院会以此认定遗嘱无效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笔迹鉴定意见为非同一人书写 , 法院会以此认定遗嘱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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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2007年9月1日 , 被继承人周某容出具《遗嘱》 , 确定某房屋在其去世后赠予给孙女苏某2所有 , 赠予人一栏有周某容字样签名及红色指印 。 诉讼中 , 苏某1对《遗嘱》上被继承人周某容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 法院经程序选定某司法鉴定所受理本次鉴定 , 苏某1提交了《中国电信小灵通电话业务登记回执》作为笔记鉴定比对样本 。 经鉴定 , 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1日的《遗嘱》上“赠予人:”栏内“周某容”签名笔迹与提供的样本上“周某容”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 对此 , 法院如何认定该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推翻《遗嘱》的真实性吗?
裁判要旨
《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 但由于《遗嘱》落款的日期与比对样本的形成日期相距较远 , 且比对样本仅为办理一般法律生活服务凭据式文书 , 不足以证实样本上的笔迹为立遗嘱人本人所书 , 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样本后未能补充其他有效比对样本 , 故《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足以否定《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的真实性 , 法院不予采纳 。
案号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3607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5840号
法院查明
【山东高法笔迹鉴定意见为非同一人书写,法院会以此认定遗嘱无效吗?】2007年9月1日 , 被继承人周某容出具《遗嘱》 , 内容为:“本人周某容 , 有房屋一栋四层共伍佰陆拾平方米的住宅 , 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xx(原广州市白云区xx)宅基地使用证穗龙字第xx号 , 该房屋的所有一切建造费用均由我大孙女苏某2完全出资的 , 在我离世后 , 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予给我大孙女苏某2拥有 , 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 “赠予人”栏有周某容字样签名及红色指印 , “受赠人”栏有苏某2的签名 , “见证人”栏有苏某1、周某娟及苏某玲、苏某棠、苏某甜、苏某芳、苏某龙字样的签名 。 但苏某1、周某娟及苏某玲、苏某棠、苏某甜、苏某芳、苏某龙于2017年9月2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委会发出“严正声明” , 声明其并未在苏某2所提供给村委会所谓周某容的遗嘱上签名 。
诉讼中 , 苏某1对涉案《遗嘱》上被继承人周某容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 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受理了本次鉴定 。 因苏某1无法提供周某容生前的指印痕迹 , 故无法进行手指印痕迹的鉴定 , 故仅能实际进行签名笔迹鉴定 , 一审法院遂委托该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 苏某1所提交的笔迹鉴定比对样本为《中国电信小灵通电话业务登记回执》 , 文字于2003年书写 , 签名笔迹为复写页上的复写笔迹 , 笔迹与纸张反差较小 , 但依然可以辨认清楚 , 具备比对条件 。 该鉴定机构曾要求一审法院补充样本 , 经一审法院向苏某1方核实 , 其确认无法补充其他比对样本 。 2018年5月15日 , 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粤恒[2018]文鉴字第2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1日的《遗嘱》上“赠予人:”栏内“周某容”签名笔迹与提供的样本上“周某容”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 苏某1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 , 主张证实了《遗嘱》并非被继承人周某容所签名确认 , 为无效遗嘱 。 但苏某2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确认 , 认为苏某1提交的比对样本上的周某容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书 , 鉴定结论仅能证实比对样本与《遗嘱》上周某容的签名不一致 , 但不能推翻《遗嘱》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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