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观察男子购买第三方卖家商品却坚持向京东索十倍赔偿,一审二审皆败诉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男子购买第三方卖家商品却坚持向京东索十倍赔偿 , 一审二审皆败诉
男子丁某在京东上某第三方店铺购买产品后 , 坚称该商品是京东公司销售并要求退还3160元购物款及索要31600元赔偿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京东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但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 , 与丁某不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官司 , 遂驳回丁某诉请 。 丁某不服 , 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日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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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 , 丁某在京东上某第三方商家购买产品后 , 客服已告知其涉案商品并非京东自营 , 同时告知其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信息后 , 其仍然坚持京东公司为销售者 , 遂将京东公司告上法庭 。
丁某认为 , 京东没有查清经营者信息是否真实 , 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同时其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京东是否履行了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责任 , 以及一审法官剥夺其质证及辩论权利、存在打击报复其本人等情况 , 因此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诉请 。
二审法院通过公开审理认为 , 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 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平台审查、公示义务 , 且在得知涉案商品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后下架了商品 , 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 而丁某也自愿放弃追加本案适格被告的权利 , 因此也应对此放弃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
对于丁某认为一审庭审中证据未质证、剥夺其辩论权利的问题 ,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条款规定 ,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
【商业公司观察男子购买第三方卖家商品却坚持向京东索十倍赔偿,一审二审皆败诉】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条款规定 ,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 遂驳回丁某全部上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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