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信银行泄露个人账户“流水” 专家:侵害隐私权触碰了法律红线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中信银行泄露个人账户“流水” 专家:侵害隐私权触碰了法律红线
今日(5月7日)凌晨 , 中信银行官方微博发布致歉信 。 此前 , 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微博称 , 中信银行在未经其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 , 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供给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笑果文化 , 侵犯了个人隐私 。
中信银行在致歉信中表示 , 此事系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 , 提供了池子的收款记录 。 对此 , 中信银行向池子郑重道歉 , 并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 , 同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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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结果 , 网友们表示 , “以后可不敢用哦”“撤职之后换个支行继续当行长 , 这集我看过” , 也有人表示这样的道歉认识还不够到位 , 没有提及赔偿事宜 , 站出来留言做普法:“别玩文字游戏了 , 什么叫‘未严格按照规定’?那叫违法 。 什么叫‘提供了收款记录’ , 那叫违法泄露个人信息!!!!”“失信容易 , 以后想立信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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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关于这件事 , 法律专家怎么看?我们专门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
“关于王越池和中信银行之间围绕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被调取而发生的纠纷 , 体现了一些商业银行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漏洞与短板 。 ”刘俊海表示 , 有的银行存在制度设计的漏洞 。 有的银行虽然没有制度设计漏洞 , 但是在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方面存在短板 。 所以导致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制度往往被挂在墙上 , 束之高阁 。
刘俊海认为 , 虽然中信银行表示是为了大客户的利益而提供便利 , 但大客户和小客户都是银行的用户 。 “银行小客户的隐私权也是大写的权利 。 对于量大面广的金融消费者而言 , 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一方面有助于提升金融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 另一方面也在铸造银行自身的公信力 。 ”
如果银行连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都保护不好 , 能够保证消费者的个人财产的安全性吗?答案不言自明 。
刘俊海指出 , 此次事件反映出中信银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的不到位 。 这种现象可能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典型性 。 其他金融机构或许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锦上添花、嫌贫爱富、傍大款”的心态 , 不愿雪中送炭 , 不愿关注中小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诉求 。 希望有关的金融机构能够以此为契机 , 反躬自省 , 检查制度设计的缺陷 。 如果制度设计没有缺陷 , 看看哪个地方有执行中的肠梗阻问题 。 一定要打通最后一公里 , 打通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微循环细胞与神经末梢 。 只有这样 , 才能够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 也能保护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与信赖 。
“虽然这起个人隐私泄露的事件 , 是由王越池与签约公司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引发的 。 但是 , 在没有法律授权的的情况下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要求银行非法泄露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 ”刘俊海强调说 。
对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得明明白白:“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并经消费者同意 。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 , 包括银行工作人员 , “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 必须严格保密 ,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否则 , 就要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 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还要按照《刑法》第253条的规定 , 追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253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并处或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 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 , 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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