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昌平的事儿因欠款纠纷男子法庭撒谎,昌平法院开出北京首例虚假陈述罚单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因欠款纠纷男子法庭撒谎 , 昌平法院开出北京首例虚假陈述罚单
因欠款纠纷 , 男子秦某作为担保人被债主告上法庭 , 因缺席审判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 秦某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 秦某收到判决书后 , 提出上诉 , 二审中 , 秦某对于关键证据中的借款签名及手印矢口否认 ,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该案发回重审 。 而就在昌平法院重审时 , 秦某又对借款签名及手印予以承认 。 最终 , 法院判决秦某仍承担连带责任 。
咱昌平的事儿因欠款纠纷男子法庭撒谎,昌平法院开出北京首例虚假陈述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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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 , 北京昌平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 , 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 。 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 , 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
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 。 杨某曾向曾某借款50万元 , 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 , 二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 。 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 , 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
案件受理后 , 法院穷尽送达方式 , 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 。 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 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判决发出后 , 曾某、秦某却主动“出现” , 并提起上诉 。 二审诉讼期间 , 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 , 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 。
此外 , 曾某称 , 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 , 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 。 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 , 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 , 案件被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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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 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 , 秦某态度却又180度转弯 , 明确表示不做鉴定 , 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 。 同时 , 经审理查明 , 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 。 据此 , 昌平法院重审后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
2020年5月1日 ,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 ,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 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 ,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本案中 , 秦某虚假陈述 , 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 , 浪费了司法资源 , 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 构建诚信诉讼环境 , 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 , 对秦某处以罚款5万元 。 这是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
昌平法院法官表示 , 审判实践中 , 当事人虚假陈述 , 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 。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 , 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增强司法公信力 , 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
【咱昌平的事儿因欠款纠纷男子法庭撒谎,昌平法院开出北京首例虚假陈述罚单】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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