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洪明律师说法一份“死刑保证书”引发的司法难题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一份“死刑保证书”引发的司法难题
隋洪明律师说法一份“死刑保证书”引发的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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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1年8月2日夜 , 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名13岁女孩在河堤被奸杀 , 村民李怀亮因当晚在现场附近经过 , 被当做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 后逮捕 。
但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 , 案件存在三大疑点:现场的血迹属于O型血 , 李怀亮是A型;被害人体内的精液与李怀亮DNA不符;现场鞋印和李怀亮足迹对不上 。
此后数年 ,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该案历经两次发回重审 。 2006年9月27日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 , 之后一直没开庭消息了 , 李怀亮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 不判不放 。
李怀亮和他的家人一直在喊冤 。 但有个内情他们并不知道 , 也根本无法想象——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 , 法院一位副院长和被害人父母会面 , 死者家属承诺只要判李怀亮死刑或无期 , 就不再四处告 。 两名见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 保证书签订时间为2004年5月17日 。
二、法律分析
对于这样一份近乎荒唐的“死刑保证书” , 却反映了我国法院在现实中的难处 。
首先 , 法院为什么会签这样的保证书?一个法院的副院长代表的是司法权力 , 一个是普通的受害人 , 按说其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 , 正常情况下 , 一般的老百姓想见到法院的副院长都不容易 , 别说让法院副院长签保证书 , 那作为一个法院的副院长为什么会签呢?只有一个解释 , 就是受到了巨大的压力 , 这个压力在当时的条件下就是“维稳” , 从保证书的内容也可以看到 , 为了换取受害人的不再上访 , 为了让受害人“听从平顶山中院的处理” , 那位副院长才与受害人签署那份保证书的 , 但这份保证书却成立李怀亮被12年关押不判不放的无法逾越的无形大山 , 李怀亮想出来就比登天还难 。
其次 , 假如没有媒体的报道 , 李怀良还会被关押多久?如果们没有媒体采访人员的报道 , 李怀亮的案件肯定还是无法得到解决 , 尽管所有人都知道李怀亮无罪 , 这也是老百姓有事宁找采访人员不找法院的原因 , 令人遗憾的是 , 法院成了压力的随风草 , 而不是法律的守护神 , 哪边压力大 , 就往哪边倒 , 根本不是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更不考虑人权的保护 , 说的直白点 , 他们考虑的是他们的乌纱帽 , 什么结果对自己的乌纱帽有利就怎么处理 , 让本来简单的事情变得越来越难 。
再次 , 为什么不能透明化?暗箱操作的“死刑保证书”如果不被曝光 , 所有的人都还会被蒙在鼓里 , 案件的阻力在哪里谁也不知道 ,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就是让权力的行使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 但真正做到并不容易 , 对于一个无罪的人关押12年 , 却不给一个理由 , 反映的是对人权的漠视和对法律的无视 , 这样的事情不只李怀亮一个 , 因此 , 既需要制度的变革 , 也需要司法机构思维的转变 。
最后 ,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本是法律人最简单罪基本的常识 , 但到了一些掌握生杀大权的官员那里却成了可有可无的口号 , 其实 , 他们什么都懂 , 唯独不懂的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 法治的建设需要司法公正 , 更需要司法的简单化 , 就是法官只服从法律 , 否则 , 任何外在因素的加入都会带来无法解决的难题 , 而这样的难题是人为制造的 , 让制造难题的人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 就不会有这么多难题了 。
【隋洪明律师说法一份“死刑保证书”引发的司法难题】我们欣喜的看到 , 李怀亮事件曝出后 , 河南省高院院长表示面对错案会勇于承认错误 , 河南由此开展“长期羁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 , “该宣告无罪的要宣告无罪” , 说明法院已经意识到问题所在 , 如果司法系统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 李怀亮的冤枉也算没有白受 , 只是他个人的12年青春和受到的精神折磨永远也补不回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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